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赤峰市巴林左旗财政局及刘凤武涉嫌单位行贿等案起诉书》。起诉书披露,仅仅是科级官员的刘凤武,竟然有7处房产,家庭财产达2733.871289万元,其中1620.252838万元不能说明来源。仅被扣押的人民币,就多达1333.801万元。

起诉书披露,被告单位赤峰市巴林左旗财政局。被告人刘凤武,男,1964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赤峰市巴林左旗财政局局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有单位行贿罪,2018年8月2日被乌拉特后旗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犯有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9日决定逮捕,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刘凤武早年在巴林左旗畜牧局草原站工作,1994年进入巴林左旗政府办工作,期间担任秘书、副主任、督查室主任。2002年,刘凤武担任巴林左旗十三敖包乡乡长,2004年改认乡党委书记。2007年5月起,刘凤武任巴林左旗财政局局长,2014年转任巴林左旗人社局局长,2018年8月21日宣布被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赤峰市巴林左旗财政局及刘凤武单位行贿38万元

被告单位巴林左旗财政局和时任巴林左旗财政局局长的被告人刘凤武,为了从赤峰市财政局得到资金倾斜或争取项目支持,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从2007年6月至2011年中秋节,以巴林左旗财政局的名义先后11次向时任赤峰市财政局局长的于文涛行贿现金38万元。于文涛收受后给巴林左旗财政局予以不同程度的资金倾斜。

二、刘凤武受贿760.37万元

被告人刘凤武在任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2007年至2014年,非法收受本旗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主共109人现金693.6万元,金条三根、价值57.75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9.02万元,为上述单位及时足额拨付经费、增拨经费,为企业主拨付项目资金、帮助企业主承揽工程项目,共收受他人财物760.37万元。

三、被告人刘凤武巨额财产1620.252838万元来源不明

被告人刘凤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现有家庭财产2733.871289万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其中1620.252838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

1、刘凤武现有家庭财产

(1)家庭现有房产7处,购买价格为833.972802万元;

(2)家庭轿车2辆,购买价格为45.33万元,各种税及保险费共计6.426163万元;

(3)银行存款余额:刘凤武29.453837万元,梁某甲111.805187万元,共计141.259024万元;

(4)扣押人民币共计1333.801万元;

(5)刘凤武购买21块金条购买价格为184.3650万元,收受他人3块金条57.7500万元,共计242.1150万元;

(6)扣押的贵重物品鉴定价格为130.9673万元;

2、刘凤武家庭支出合计为82.52517万元

(1)家庭成员消费支出共计53.60357万元;

(2)家庭大额支出:刘某丙上大学各种费用11.9600万元,刘某丙结婚酒席支出4.9616万元,送给刘扬结婚12万元,共计28.9216万元。

3、家庭合法收入合计为396.418621万元

(1)刘凤武工资收入112.716861万元;

(2)梁某甲工资收入101.9506万元;

(3)刘某丙截止2015年11月婚前工资收入16.22806万元;

(4)其他收入:房屋拆迁款45.8431万元,出售房屋24.05万元,养猪获利13万元,刘某丙结婚及其女儿出生接收礼金82.63万元,共计170.5231万元。

4、刘凤武违纪所得合计为39.355万元

(1)收受他人物品鉴定价格8.655万元;

(2)收受礼金为30.7万元。

5、受贿数额760.37万元

(现有家庭财产+家庭支出-家庭合法收入-违纪所得-受贿数额=不能说明来源数额)

值得一提的是,刘凤武的行贿对象——时任赤峰市财政局局长于文涛,2012年改任赤峰市副市长,2018年6月8日被查。2019年1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于文涛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文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赤峰市喀喇沁旗旗长、旗委书记,赤峰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赤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另案被告人王迪,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约1267万元人民币、4.5万美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赤峰市财政局在集资建造职工家属楼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用国有资产支付职工家属楼土地使用权转让金180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于文涛身为该局党组书记、局长,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文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650余万元人民币、12万美元、9765欧元、12万港币和14.4万日元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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