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刑法“更新”回应多项社会关切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我国刑法完成新一轮大修。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共48条。从12月27日公布的全文内容来看,此次修正围绕近年多个热点问题作了调整或增补,涉及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增设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抢公交车方向盘入刑、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等内容。

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修改,坚持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兼顾被害人和社会的感受,明确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作了极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条件的微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

此外,近期,多地又出现新冠疫情零星病例。疫情暴露出我国在公共卫生体系上的一些短板。为强化公共卫生刑事保障,修正案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范围。

同时,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和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犯罪;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相衔接,修正案(十一)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

在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同武看来,此次修改符合社会时代的要求,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规制,从传染源、传播途径等渠道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强化了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害犯罪作出了规定。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业禁止作了专门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因此,对有特殊职责的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依照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从业禁止。“当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健全从业禁止信息获知、审查和执行等相关具体制度,切实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岳仲明说。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落地,60万元行政处罚也将成为历史。此前证监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披造假等行为顶格60万元的处罚,与一些发行人造成的规模高达数十亿上百亿的造假行为极为不匹配。”高同武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修正案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刑事责任追究,并明确将保荐人作为犯罪主体使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获刑十年。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证监会官网在12月26日晚上发文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下一步,证监会将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修正案同时完善了非法集资犯罪规定,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完善洗钱犯罪,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规定为犯罪。

此外,修正案着力打击药品“黑作坊”,将高空抛物、抢公交车方向盘、冒名顶替上大学、引诱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写入刑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惩污染环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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