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中明确,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劳动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在现实中,如何确定劳动者未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原因,就成为劳动争议的一个焦点。对于企业来说,与员工发生此类争议,最常见的理由就是旷工等违纪行为。那么,员工在面临违纪的指控时,如何保存证据为自己争取利益呢?一起来看一看最近的一则判例吧,在这则判例中,员工成功地证明了自己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系企业造成,最终获得胜诉。

潘某某系青岛正大有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双方签订限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3日下午,潘某某在公司卫生间摔伤。2019年4月1日,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潘某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青岛正大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为潘某某发放工资至2019年2月26日,社会保险至2020年8月仍在缴纳。此后,潘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正大公司支付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工资56000元。

正大公司认为,2019年1月受伤后,潘某某再未到公司参加实际工作,公司不应再支付其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基本生活费。

潘某某受伤后再未回到公司参加实际工作的事实,争议双方都认可,但是原因则是针锋相对:潘某某认为是正大公司不同意其回去上班,正大公司则主张曾经通知潘某某回来上班,但是潘某某没有回来,属于旷工。

潘某某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2019年4月29日9时58分,我单位接指挥中心指令称:青岛正大有限公司南门,保安不让职工进入厂区,要求出警。我单位接警后,相关人员立即到现场处置。经核实,系原青岛正大有限公司职工杨某某报案称其丈夫潘某某在青岛正大有限公司工作11年多,2018年12月13日在工作期间摔伤头部后住院,今返回公司时保安不允许进入厂区上班,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青岛正大有限公司则认为,《情况说明》仅能说明当日公司不让潘某某进厂上班的事实,并不能证明系公司不让潘某某进厂上班。相反,公司多次通知潘某某上班,而潘某某未参加工作,构成旷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潘某某受伤后,到青岛正大有限公司处要求继续工作遭受拒绝的事实,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青岛正大有限公司应支付潘某某基本生活费。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主张潘某某旷工,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的事实不一致,其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潘某某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系青岛正大有限公司造成。

最终,法院判决青岛正大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潘某某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的基本生活费。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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