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京法網事

作者:張曉偉 蔣慧

網紅主播與傳媒公司之間未簽訂合同,主播聲稱其與傳媒公司之間構成勞動合同關係,公司則主張雙方之間僅是合作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雙方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和應否支付工資差額等問題發生爭議。勞動仲裁機構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支持主播要求支付工資差額的請求。平臺不服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並判決用人單位給付工資差額。用人單位不服一審判決,隨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近日,北京一中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基本案情

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與某視頻平臺在直播表演業務上建立了長期合作關係。大學畢業的小李於2019年6月至11月期間,以網紅主播的身份在某視頻平臺上進行直播表演,某文化傳媒公司爲小李等一衆主播提供直播場所,並對小李等主播進行管理。但小李與視頻平臺和文化傳媒公司均未簽訂過勞動合同。

小李離職後就勞動關係問題與文化傳媒公司產生了爭議。小李認爲自己是文化傳媒公司的主播,與文化傳媒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而且此前的工資也一直由文化傳媒公司發放。小李離職後,要求該公司補發未支付的工資差額。

然而文化傳媒公司則認爲,其與小李僅是合作關係,不是勞動關係,小李與視頻平臺之間纔是勞動合同關係。文化傳媒公司此前向小李支付的是合作分成,並非工資,且相關錢款已全額支付。因此小李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爭執不下,小李遂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結果

仲裁機構認爲,小李和該公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小李的工作是主播,其工作是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小李提交的《工資收入明細》顯示該公司發放小李工資,該公司雖稱雙方是合作關係,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故仲裁機構認定小李與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且在案證據顯示該公司未全額支付小李工資,故仲裁機構對小李要求支付工資差額的請求予以支持。仲裁機構最終做出裁決,認定小李與文化傳媒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文化傳媒公司應支付工資差額共計11459.25元。

判決結果

仲裁裁決後,文化傳媒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無勞動合同關係,並無須支付工資差額。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公司應向小李給付工資差額。

文化傳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爲,文化傳媒公司否認其與小李是勞動關係,主張雙方系合作關係,小李系與平臺簽約,但該公司對此既未提交能夠證明雙方系合作關係的證據,也未提交小李與平臺簽約的證據。依據雙方陳述和查明的事實,一審法院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認定公司與小李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並無不當。關於工資差額,在案銀行交易明細顯示,該公司是以支付工資的名義向小李賬戶轉賬相關款項,與其相關款項是合作分成的主張矛盾,法院不予採信。此外,該公司未提交小李的工資計算標準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已全額支付小李報酬的證據,一審法院依據小李提交的《工資收入明細》和《直播後臺收益明細》等在案證據,對工資差額所作認定亦無不當。據此,北京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對於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有三方面的判斷依據: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是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主播與其所在公司,如果符合上述三個方面的判斷標準,那麼雙方就存在勞動關係。在雙方構成勞動關係的情況下,主播從業者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如其有權要求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有權要求公司按時、足額支付報酬,有權要求公司交納社會保險等等。同時,從事直播行業的相關公司,如果與其旗下主播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係,就應當積極履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否則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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