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讯(记者钱龙)2021年1月1日,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将实施,为宣传好这一惠民政策,山西省社保局开展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走进城镇乡村活动。12月29日,活动现场就设在太原市晋源区吴家堡小区。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社区居民宣传相关政策,发放宣传单、手册等资料,并现场解答群众咨询。

据了解,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补充养老保险”),是山西省有效保障人民生活水平、防止返贫的长效机制和重大制度安排,是一项惠及千万家庭的重大民生工程。

基本原则

激励多缴多得、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普惠和倾斜相结合、体现子女孝善。

缴费档次

已参加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并缴费,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按年缴费,年缴费档次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个缴费档次。

缴费补贴

个人缴费后,政府将对个人缴费进行补贴(入口补)。个人缴200元政府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

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补助。

领取条件

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缴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待遇标准和动态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标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贴、补助标准。

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对于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时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村集体其他经营项目收益、资产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时优先考虑。

对子女不赡养父母的,采取各种方式督促子女为父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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