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伪造记者身份进行诈骗的案件屡有发生。在警方已破获的案件中,涉案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善于包装自己,利用中小企业大多愿意“息事宁人”的特点实行诈骗。

近期,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假记者团伙诈骗案,三名“假记者”受到了法律严惩。

经查,披着“假记者”外衣的三名被告其实没有正当职业,2018年2月至6月,被告人崔某明、刘某忠、李某红冒充新闻记者,明知没有采访、报道权,却利用普通民众对新闻工作者身份的模糊认识,三人冒用记者身份交叉纠集作案。在山西省辖各县市内寻找大气污染、排放污水、违规生产等有问题的企业,用手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拍照、录像后,或拨打环保督察热线通过环保局施压,或直接以曝光问题为由要挟,或在网络上对他人做负面报道,向企业或者个人索要财物。在河曲及其周边地区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以刘某忠或崔某明为纠集者,三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假冒记者,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交叉组合,在山西省范围内多次有预谋的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三被告落网后,经河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明、刘某忠、李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新闻记者,结伙或单独在山西省范围内以报道企业污染环境为由或在网络上对他人做负面报道,要挟被害人,多次敲诈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的行为特征符合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认定,是恶势力犯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崔某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某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刘某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非法所得均返还各被害人。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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