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快看丨央行:非銀支付機構、網絡小貸、消金公司將納入反洗錢監管

實習記者丨伍汝苗

繼p2p網貸平臺清零、互聯網存款叫停後,互聯網金融機構又迎來新一輪反洗錢監管潮。

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修訂草案》),包括總則、反洗錢內控和風險管理、反洗錢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5章40條,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自2014年開始施行,本次《修訂草案》的頒佈也是6年來《管理辦法》迎來的首次修訂。

2019年,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對我國的第四輪評估報告指出我國反洗錢工作存在不足。央行表示,根據評估整改要求,我們需要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制度,明確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要求,更好地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履職和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從而提高我國反洗錢整體水平。

本次《管理辦法》修改的必要性除了反洗錢國際評估後續整改的需要,同時也是加強反洗錢監管,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的需要、新形勢下完善反洗錢監管機制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草案》完善了監管對象範圍。央行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適用於該草案。

此外,《修訂草案》新增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要求。草案規定金融機構建立與洗錢風險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要求,包括建立洗錢風險自評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錢組織機構和人力資源保障、反洗錢信息系統和技術保障、反洗錢內部檢查和審計要求等,同時《修訂草案》對金融機構提出洗錢風險管理要求,強調根據機構、客戶、業務的風險狀況,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和程序

《修訂草案》還完善了反洗錢監管措施和手段。《修訂草案》規範了各類反洗錢監管措施的運用條件,同時規範結果反饋和法律文書製作要求。在監管手段方面,增加《監管提示函》,刪除質詢(含電話和書面),同時強調反洗錢持續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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