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某(男)与任某(女)婚后生育两子徐甲、徐乙。此后徐某与任某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一份,除了对房产、股权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外,另行约定两子徐甲、徐乙均由任某抚养,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0元,直至两子18周岁止。

离婚后,徐某未按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任某多次催要未果。任某作为徐甲、徐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按照每月20000元的标准给付抚养费。

徐某则认为协议中约定的徐某所分得的一处营业场所已经终止经营,相关收益已经极大减少,无法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抚养费。任某对此不认可,认为是徐某捏造的事实,不同意变更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数额。

法律判决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应履行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的离婚协议。徐某所称收入减少的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变更抚养费的条件,不能采信,徐某迟延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遂判决徐某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以每月20000元的标准给付拖欠的抚养费,此后亦应按同等标准给付。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是离婚当事人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夫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一箩筐协议,是对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具体安排,体现了当事人对于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性,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于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除非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不能轻易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的原有内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的,应提供充足的证据,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目前经济状况明显低于离婚时的经济状况致无力履行抚养费给付的义务时,其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约定抚养费标准的诉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以尊重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建议

如果夫或妻一方离婚后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离婚判决关于抚养费给付的标准,不给或者擅自少给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以未成年人的名义,向法院提出给付之诉,要求按照约定或者判决内容给付相应的抚养费,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李涛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