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欺骗投保人 将保险介绍为“无风险”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105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600036.SH)南京分行欺骗投保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招商银行南京地区代理销售两款保险产品的双录视频中,销售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无风险”或者“保本”,共涉及4笔代销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向投保人介绍万能型保险最低保底利率5%,而该产品实际最低保证利率为2.5%,涉及1笔代销保险业务。

上述违法行为涉及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以及招商银行湖南路支行、城北支行2家支行,共5笔业务。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设立零售金融事业部,上述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合规管理由该部门负责,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处12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105号

当事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99号

主要负责人:宋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欺骗投保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招商银行南京地区代理销售两款保险产品的双录视频中,销售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无风险”或者“保本”,共涉及4笔代销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向投保人介绍万能型保险最低保底利率5%,而该产品实际最低保证利率为2.5%,涉及1笔代销保险业务。

上述违法行为涉及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以及招商银行湖南路支行、城北支行2家支行,共5笔业务。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设立零售金融事业部,上述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合规管理由该部门负责,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相关保险条款及保险单、双录视频及情况确认表、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内设架构调整文件、招商银行相关产品风险评级办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处1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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