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不能用算法“算計”消費者 來源:經濟日報

不能用算法“算計”消費者

本報記者 佘 穎

打開購物軟件,看到的商品是算法推送的;打開資訊軟件,看到的新聞是算法推送的;打開旅遊軟件,看到的酒店也是算法推送的,而且很可能價格比別人還要貴——這樣的算法真叫消費者又愛又怕。

1月7日,中消協召開網絡消費領域算法規制與消費者保護座談會。中消協祕書長朱劍橋綜合近期消費者投訴、有關調查和相關媒體報道,將網絡消費領域的算法問題總結爲六大類,包括網絡遊戲抽獎概率不明、大數據殺熟、網絡促銷規則繁複、網絡搜索競價推薦、網絡直播推送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刷好評隱差評,使評價結果呈現失真等。算法變成了經營者“算計”消費者的工具。

算法是個“謎”

算法被濫用,消費者對此基本上無能爲力,因爲無論是取證本身還是舉證,以及證據被相關執法機構採納的可能性,目前都存在巨大難度。

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祕書長丁濤介紹,去年一年,安徽省消保委收到消費者通過12315熱線等渠道投訴舉報蕪湖疊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共計953件,主要反映遊戲抽獎概率有問題,用戶通過多次抽取,計算出獲取道具的概率達不到企業公示的概率。然而,蕪湖疊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約談以及整改報告中,自述公司網絡遊戲抽獎概率合法合規。爲尊重事實、正確處理,蕪湖市消保委也組織召開了市區兩級市場監管部門、文旅部門、公安部門等相關部門聯合處理推進會,共同對疊紙公司存在的概率等問題進行調查覈實,因爲對概率規則等問題缺乏專業的認定能力,也找不到權威第三方機構進行認定,調查受到阻礙,無法推進。消保委出面進行的調查尚且如此,單個消費者想要質疑企業利用算法“算計”自己,更是難上加難。

算法是個“坑”

目前大多數專家認爲,算法本質上只是互聯網廠商利用技術手段來引導和管理,甚至分類客戶的手段。類似手段的存在早於互聯網時代。“例如,沒有移動互聯網的時候,商場電梯要兜一大圈,是利用物理規則管理用戶,讓到達商場的用戶把更多的時間和更多的注意力留存在平臺上,給他們提供更多的商業利益。”北京清律律師事務所主任熊定中認爲,這跟電商平臺在首頁推薦合作商品其實是一個道理。

此前消費者對商場、超市的“誘導”並不排斥,爲什麼現在這麼反感互聯網企業的算法誘導?在熊定中看來,很大程度上是因爲使用算法的平臺已經具備了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壟斷地位,消費者沒有選擇的權利。從這個層面看,大衆對算法的牴觸情緒其實是對企業濫用支配地位的不滿。

但熊定中提醒,幾個類型的算法,無論經營者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都要加強監管,“一是影響到公共安全的,比如算法給騎手配送的時間太短,讓他只能違反交通規則逆行送達,這是違反公共安全;二是跟生命健康相關的算法;三是涉及到老百姓錢的。對這三類算法的監管,不應該受到平臺大小的影響”。

算法要管控

如何監管看不見、摸不着的算法,在世界各國都是難題。

“算法本身是一種技術手段,經營者可以利用算法提升經營效率,爲消費者提供更豐富、更優良的產品和服務,也可以利用算法鑽法律的漏洞,實施違法違規行爲,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朱劍橋指出,一些常見的網絡消費領域不公平算法應用,具有技術性和隱蔽性,潛移默化地影響着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消費者很難通過個體力量與之抗衡。如果任其無序發展,一方面不利於市場經濟的公平有序競爭,不利於經濟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也會使消費者面臨數據算法壓榨,成爲技術欺凌的對象,甚至被算法扭曲價值取向和道德觀念,淪爲平臺經營者的掌中“玩物”。

中消協建議,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相關法律中增加算法應用的相關規定,特別是要保障算法應用的透明、公平、誠信。明確經營者使用算法應做到可知、可查、可逆。發生爭議,負有向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第三方機構提供算法、後臺數據、相關資料及進行說明的義務。做到算法應用的可驗證、可解釋、可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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