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規範出爐,對4S店旅行社都有要求

由於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與合規程度相對滯後,信息化能力已成爲影響保險中介機構合規經營、健康發展的短板。

1月12日,銀保監會印發《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監管辦法》(下稱《辦法》),規定了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化工作機構職責、關聯企業隔離要求、高管負責制度、信息化崗位要求、業務申請條件、分支機構管理、監管報送要求、突發事件報告等內容。

《辦法》規範的對象包括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下稱專業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下稱兼業機構),並對兼業機構提出了與專業機構相同的信息化工作要求。這意味着汽車4S店、旅行社等兼業機構都在規制範圍內。

“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部分單位提出,考慮到兼業機構多、散、小的特點(尤其是車商、旅行社等),建議降低對兼業機構的要求或規範對象不包含兼業機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監管研究後認爲,兼業機構雖然只是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但在代理活動中其業務環節和涉及的消費者個人信息與專業機構基本一致,而且中小兼業機構在保險代理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和從業人員管理上往往不如專業機構規範,更需加強監管,故兼業機構應該在保險代理業務方面與專業機構保持一致的信息化工作要求。

從內容來看,《辦法》明確了保險中介機構信息系統的基本功能、建設方式、外包管理、權限管理、數據錄入、系統變更等,同時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的安全體系、等級保護、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終端安全、教育培訓等提出要求。

“當前部分保險中介機構與合作保險公司間的業務信息交互不規範、不透明,業務流程難以追溯,監管數據報送不準確、不及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辦法》從夯實行業發展基礎的角度出發,提出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公司、監管部門數據對接的要求,規範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公司、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交互行爲,使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業務信息交互規範、透明、可追溯,促進保險中介機構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提升保險中介市場運行效率,改善保險中介監管數據質量和報送時效,提升監管效能。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不符合《辦法》要求的視爲不滿足《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對於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

對於業務規模較小的保險中介機構,《辦法》明確,保險中介機構可採取自主開發、合作開發、定製開發、外包開發和購買雲服務等形式建設信息系統。幾種建設方式成本漸次降低,保險中介機構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建設方式,但應充分認識和有效控制信息化建設相關的風險,不論以何種方式建設信息系統,保險中介機構均應遵守《辦法》,承擔信息安全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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