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微信公衆號“山西省公安廳”發佈消息稱,2021年1月9日18時許,臨猗公安機關接到羣衆舉報:一微信暱稱爲“L.”的網民在朋友圈發佈了一張圖片內容爲“臨猗縣人民醫院2021年1月9日出具的姓名爲李某媛的新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結果爲陽性的報告單”。

  經警方調查:2021年1月9日18時許,李某媛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好友李某璇發佈的一張圖片內容爲“臨猗縣人民醫院2021年1月9日出具的姓名爲李某璇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結果爲陰性的報告單”。

  李某媛便將該圖片下載至其手機,用軟件將該圖片內容中的姓名李某璇更改成自己的姓名李某媛,將核酸檢驗結果、參考區間結果的“陰性”均更改爲“陽性”,發到其微信朋友圈。

“山西省公安廳”微信公號圖

  李某媛的行爲已構成散佈謠言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臨猗縣公安局依法對李某媛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微信公衆號“山西省公安廳”提醒廣大羣衆稱:疫情期間,加強個人疫情防控,積極關注主流媒體報道,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團結一心、衆志成城,爲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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