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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公司股東不得對以公司爲當事人的訴訟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編輯:伊路芳菲

【閱讀提示】

根據公司法律制度,在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東的權利屬於公司的內部關係問題,同時公司股東以投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只在,“揭開公司面紗”特殊情況下除外。因而,在一般情況下,在以公司爲當事人的訴訟中,公司股東不但不能作爲有獨立的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而且也不可能作爲非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進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股東對以公司爲當事人的訴訟案件的裁判結果(含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件事實】

原告楊紅仙訴被告貴州省江口縣瀾苑旅遊發展有限公司、江口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苟恩元、第三人王軍、白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解協議,貴州省江口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江民初字第29號民事調解書。此後,本案起訴人王強,以"王強是該案被告告貴州省江口縣瀾苑旅遊發展有限公司的股東,江口縣人民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29號民事調解書侵犯了王強的股東權利,且該案開庭審理時沒有通知王強參加訴訟”爲由,向江口縣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撤銷江口縣人民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29號民事調解書。

一審法院以“王強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爲由,對其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王強對該裁定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須是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根據公司法律制度,公司股東的權利屬於公司的內部關係問題,公司股東以投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因而,在以公司爲當事人的訴訟中,公司股東不但不能作爲有獨立的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而且也不可能作爲非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進而,公司股東對以公司爲當事人的訴訟案件的裁判結果,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在本案中,起訴人王強,其作爲貴州省江口縣瀾苑旅遊發展有限公司的股東,對該案訴訟標的並無獨立請求權,該案處理結果與其亦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其不屬於前述法律規定中的第三人,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因而一審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處理並無不當,王強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採納。

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黔06民終2281號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王強,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江口縣。

上訴人王強因第三人撤銷之訴一案,不服貴州省江口縣人民法院(2020)黔0621民撤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王強上訴請求:撤銷貴州省江口縣人民法院(2020)黔0621民撤1號民事裁定書。事實和理由:上訴人是江口縣瀾苑旅遊發展有限公司原始股東和現在股東。貴州省江口縣人民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29號民事調解書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該案開庭審理時沒有通知上訴人蔘加訴訟違法,上訴人提起撤銷之訴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本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起訴人王強作爲瀾苑公司股東,對該案訴訟標的並無獨立請求權,該案處理結果與其亦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其不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第三人,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因而一審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處理並無不當,王強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起訴人王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得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審判長 唐正洪

審判員 田 芳

審判員 向 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 芳

書記員 張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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