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實務 追尋法意

解析案例 探索規則

牛黃案

定分止爭原則的特殊形式

意外之物的射幸歸屬規則

編輯:伊路芳菲

話說,筆者曾介紹過一條法律適用規則,即“法律不得製造糾紛”規則。主要介紹了該規則,在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保護糾紛、農村外嫁女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糾紛、食品安全法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糾紛三大領域中的運用。今天,筆者介紹“法律不得製造糾紛”規則,在意外之物歸屬糾紛中的運用。

今天這個話題,得來很是意外。晚上,在一個法律方面的微信羣裏,有位網友轉發了一道案例題,據說是司考題。

即案例一:王先生是一屠宰場老闆,陳先生是一養牛戶,陳先生讓王先生給他們殺牛,雙方達成協議說,牛內臟牛下水歸王先生當做殺牛的酬勞其餘的歸陳先生。殺牛過程中發現了牛黃,問牛黃該歸屬誰?

這個案例是不是司考題,小編未考證過。然而,小編知道,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件,發生於20年前。其案件事實,登載於2000年9月19日的《人民法院報》。

即案例二:1997年3月20日,農民張某與某肉聯廠口頭商定:由肉聯廠將其兩頭黃牛宰殺,宰殺後按淨得牛肉每斤2元2角的價格進行結算,由肉聯廠收購;牛頭、牛皮、牛內臟歸肉聯廠,再由張某給付宰殺費7元,結算在5月1日進行。在宰殺過程中,肉聯廠屠宰工人王某在一頭的下水中發現牛黃70克,告知廠長。廠長決定將這些牛黃出售,得款2100元。張某於5月1日去肉聯廠結算款項時,聽到工人們議論此事,去廠長那兒證實後,說:“早知道牛下水中有牛黃,下水就不給你們了。”但之後張某並未問過此事,直到1999年4月20日,張去肉聯廠要2011元牛黃款被拒絕後,即向法院起訴。

當時,《人民法院報》並未直接講出這個案件的裁判結果,而是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討論,當時有許多知名大家,包括梁慧星、王利明等都發有文章參與討論。當時,我國尚未頒佈《物權法》,對案例的適用法律問題,爭論較爲激烈。對原告的訴請,有支持與不支持兩種觀點針鋒相對,彼此不相上下。

當時,筆者也較爲好事,曾寫信投稿參與討論,或因人微言輕未被採用。不想近20年後,再遇該案例爭論。值得慶幸的是,如今已經可以用自媒體表達自己的分析意見了。

我想,如果該案例是司考題,那麼它一定是有標準答案的。雖然小編不知道它的標準答案是什麼,但是由於現在有了《物權法》,問題變得簡單多了。該題的考點在於,對《物權法》關於天然孳息歸屬的規定。即《物權法》第116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的規定。

當然,這只是考試遊戲規則中的考點。它與現實生活中的裁判不一定吻合。這裏,介紹一下筆者當年的分析意見:第一,本案中的牛黃,對雙方來說都是意外的財物;第二,對這種意外之物歸屬的裁判,最公平合理、最經濟有效的原則是,它正當地處於誰的管領之下,它就歸誰所有;第三,如此處理才能避免訴訟及執行之累,並能有效減少糾紛;第四,這種處理原則符合大自然規則,即射幸所及優先原則。

筆者這種分析的方法,實際上是一種法律解釋規則。它體現的方法論原則是,如何公平合理、快速有效地解決問題。這種方法論,與在虛擬的概念邏輯中進行推演的方法論,意趣相悖。

學法律的人都知道,有一種合同叫“射幸”合同。這裏,筆者借用“射幸”這個概念,認爲有一種裁判規則,叫射幸裁判;即對意外之物,採用“射幸優先,在誰歸誰”的規則。

恰好在上週,小編在任職的法務公司,參與了一起類似案件的討論。

即案例三:某甲租用某乙的土地種植中藥材,後因國家建設需要徵收了該土地,由於該土地上種植有中藥材,國家補償種植人青苗費補償費5萬元,該款被甲領取。雙方發生爭議,乙主張土地租期已過,土地已返給乙,土地上的中藥材系甲遺棄所留,產權應歸乙;甲主張土地尚處於租賃期,土地上的中藥材,歸甲所有。雙方各執一詞,由於雙方之間是口頭合同,因而租賃合同是否到期、土地是否歸還的問題無法查清。一審法院判決:青苗補償款由甲乙雙方各得一半。二審法院改判:青苗補償款歸甲所有。

筆者認爲:該案之二審裁判,或許反映了對意外之物歸屬問題的判斷規則:射幸優先,在誰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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