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和社長

源:智本社(ID:zhibenshe0-1)

在這輪鬥爭的高潮,社交媒體及科技巨頭集體行動,一錘定音。

推特永久禁封特朗普私人賬戶,該賬戶粉絲達8000多萬。推特、Facebook及15家社交媒體集體封殺特朗普及其成員賬號,包括特朗普競選團隊賬號、前國家安全顧問弗林、前競選團隊律師鮑威爾。就連美國總統白宮官方賬號的推文也被推特秒刪,真心不把美國總統當村幹部。

這還沒完,特朗普支持者轉戰小型社交媒體Parler。谷歌、蘋果、亞馬遜隨即追殺、一劍封喉,下架了這一應用。同時,所有商業合作伙伴終止了與Parler的合作。

如此,以推特治國的特朗普,瞬間被“政治性死亡”。

新聞媒體貴爲無冕之王,新聞自由是美國社會的“第四權力”。如今,建制派完全壟斷了這項權力——CNN等傳統媒體及互聯網科技巨頭。科技巨頭集體行動,頃刻封鎖了總統的言論,甚至隨意封殺白宮——美國最高權力的言論。

輿論集體封殺,緊急二次彈劾,政治獻金施壓,亂拳打死總統,節操真碎一地,美國還有言論自由嗎?建制派的新聞權是否扼殺了國家最高行政權?這是現實版的“1984”嗎?

特朗普的支持者或者反對者,各國右派亦或是左派,都譴責、嘲笑美國人口口聲聲說的言論自由。只是各自心態與目的全然不同。

本文繼《美國的真相》後,從言論自由的視角剖析這場21世紀全球性歷史性反建制派勢力的鬥爭。

本文邏輯

一、言論自由的邊界

二、網絡輿論的尺度

三、科技巨頭的權勢

01

言論自由的邊界

傑斐遜曾說:“如果由我來決定選擇一個沒有報紙的政府,還是要沒有政府的報紙,我會毫不猶豫的選擇後者。”麥迪遜推動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個人的言論自由免受政府的侵害。有了這座“靠山”,新聞自由成爲美國的“第四權力”。

然而,如今“第四權力”正凌駕於民選政府的最高權力之上。社交媒體是否僭越?社交媒體封殺特朗普的理由出奇一致——涉及煽動暴力信息。谷歌、蘋果封殺Parler的理由亦如此。特朗普是否煽動暴力?煽動暴力言論是否該被禁止?

先看一個著名案例。

1733年,德國人曾格移民到北美后創刊《紐約週報》,但創刊當天就與當局發生了衝突。原因是創刊文章攻擊了殖民當局。結果,曾格以“煽動鬧事”的罪名被捕,當局指控他“對政府進行無恥中傷和惡意謾罵,試圖煽動反政府情緒”。

這場官司吸引了一位60高齡的著名律師安德魯·漢密爾頓爲曾格辯護。審訊開始時,漢密爾頓的開場白便鏗鏘有力:“每個公民都有陳述無可非議的事實真相的自由的權利”,“我不能認爲剝奪人們發表控訴的權利是正當行爲,我認爲發表控訴是每一位生來自由的人都享有的權利。”【1】

漢密爾頓認爲,若要認定曾格誹謗或煽動,就必須證實曾格的文章是虛假的、惡意的和煽動性的。他堅持:“謊言才構成中傷,才構成誹謗。”

但是,法官卻反駁漢密爾頓:“你的要求是無法接受的,無法允許你將明顯的誹謗證明是事實。”

接下來,漢密爾頓做出了偉大的抗辯。他先向法官彬彬有禮地鞠了一躬,然後面向陪審團聲如洪鐘地說道:

“正是那些人傷害和壓迫在他們統治下的人民,才激起了人民吶喊和控訴,但他們又將人民的控訴作爲新的壓迫和起訴的工具。”

“你們在此審理的,並不僅僅是那位可憐的印刷商的事業,也不僅僅是紐約的事業。不是的!它的後果會影響到北美大陸上在英國政府統治下生活的每一個自由人。它是最重要的事,它是自由的事。”

最終,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曾格獲釋。曾格案後,北美人贏得了新聞自由,殖民地法庭上再也沒有出現過以煽動性誹謗罪審判出版商的案例。

曾格案激勵了北美媒體人、學者、律師,包括後來富蘭克林、亞當斯、潘恩等開國者,通過報紙伸張正義,對抗殖民當局。30多年後的1776年,潘恩的《常識》傳遍北美大陸,徹底點燃了反抗的怒火。自由的媒體被認爲是美國贏得獨立戰爭的重要力量。

曾格案不支持“煽動鬧事”罪,反而支持了反壓迫的正義言論。但是,美國立國後,還允許煽動暴力對抗國家的言論嗎?如果任由煽動暴力及叛國的言論氾濫,這個國家豈不危險?

再看一案——“申克訴美國案”,又叫“抵制徵兵第一案”【2】。

此案發生在一戰期間。美國參戰,前方焦灼,後方徵兵困難。當時美國孤立主義思潮流行,不少議員、民衆反戰反強制徵兵,抨擊《選徵兵役法案》。社會黨的查爾斯·申克領導了這股反對力量,他在演講中說出了一句名言:“政府無權送我們出國去殺人!”社會黨發出了1.5萬份反強制徵兵傳單。

當時,國會還通過了一部法律《反間諜法》。這部法律規定“凡誘使或試圖誘使海、陸軍官兵抗命、不忠或叛變的,將以蓄意妨礙政府徵兵罪處斷。”申克正好撞上了槍口,被指控爲“圖謀煽動軍隊中的反抗情緒”,“對抗美國”。初審法院認定申克違反《反間諜法》,罪名成立,判處其六個月監禁。

這事還沒結束。郵政局是當時反戰反徵兵言論的審查機構。紐約郵政局局長帕騰將刊載申克反徵兵文章的《大衆》雜誌列入爲“非法讀物”。該雜誌控告帕騰,稱審查行爲侵犯了言論自由。

但受理此案的紐約聯邦地區法院不支持這一指控。著名的漢德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言論只有在直接煽動叛亂、反抗等行爲時,才構成間諜類犯罪,如果把合法議論當做挑唆煽動,就是驅逐了民主政治的守護神,是最大的不寬容。”

漢德法官認爲該雜誌構成了“直接煽動叛亂、反抗”。漢德法官理解的自由言論邊界是“直接煽動叛亂、反抗”。但是,該判決又被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推翻。自由言論的邊界到底是什麼?

沮喪的漢德法官在返回華盛頓的火車上遇到了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霍姆斯,並向後者表達了自由言論的“直接煽動”原則。當時霍姆斯大法官遇到了與漢德同樣的難題。

申克不服判決,他援引憲法第一修正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認爲初審法院的判決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這就是“申克訴美國案”。

受理此案的霍姆斯大法官最終駁回了申克的上訴。他在判決中這樣寫道:“當一個國家處於戰爭狀態的時候,很多可能會在和平時期說出來的話會對國家的戰爭努力造成巨大妨害,以至於不能被容忍說出來,只要還有戰士在戰鬥,就不會有一個法院會認爲它們可以得到任何憲法保護。”

霍姆斯大法官提出了著名的“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來解釋他的判決。他說:“我們不否認,在和平年代的許多情況下,被告發表他在傳單中發表的所有言論都屬於憲法權利保護的範圍。不過,每種行爲的性質都依賴於發生這種行爲的各種環境因素。即便是對言論自由最嚴密的保護,也不會保護在不恰當的時候高喊着火了並引起恐慌的人。它也不會爲那些發表可能引起煽動性暴力行爲後果的言論的人提供保護。無論如何,問題都是發表的言論是否出現在上述情況之下,是否具備會帶來國會有權制止的、具有實質性危害的明顯和即刻的危險的特徵。”

此後,霍姆斯的“即刻而明顯的危險”原則,成爲了美國言論自由的邊界。霍姆斯在寫給漢德的信中說:“我所說的‘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和你所說的‘直接挑唆’沒有本質區別”。不過,由於漢德的原則被上訴巡回法庭推翻,按照判例法的慣例,後面的法官基本上遵循霍姆斯大法官的原則。

“即刻而明顯的危險”原則劃定了自由言論的邊界,避免了《反間諜法》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也避免了以國家安全之名、煽動暴動之名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

霍姆斯判案原則的關鍵是判斷“言論時的環境”,即戰爭還是和平狀態。如果是戰爭狀態,煽動暴力的言論不受憲法保護。但如果和平時代,該如何判決?

再看一著名案例,即1969年的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

布蘭登伯格是俄亥俄州三K黨首領,他在1968年通過電視媒體辱罵黑人和猶太人。他甚至揚言:“如果我們的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繼續壓制高加索白種人,我們將採取某些報復行動。我們有40萬人,將於7月4日向國會進軍。”

布蘭登伯格以涉嫌煽動暴力的罪名被逮捕。俄亥俄州法院認爲被告違反了該州的《組織犯罪防治法》,並判處布蘭登伯格10年監禁。但是,布蘭登伯格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稱該判決違憲。

最後,聯邦最高法院全體一致裁決,認爲俄亥俄州援引的《組織犯罪防治法》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推翻了原判。

大法官使用了霍姆斯的“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在判決書上寫道:“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不允許政法禁止或限制任何主張暴力或主張不遵守法律的言論,除非該言論是以煽動他人“即刻”地違法或產生“即刻”的非法行動爲目標,而且該主張的確可能會煽動或產生這種“即刻”的違法行爲,纔可以對其進行限制或懲罰。聯邦最高法院要求言論不但相當可能導致即刻的危害,而且危害必須相當明顯和嚴重,政法才能採取限制言論的行動。”

這個案件在霍姆斯原則基礎上對限制言論自由提出了更爲苛刻的條件:

一、除了煽動“即刻”違法,“任何主張暴力或主張不遵守法律的言論”都不能被禁止。布蘭登伯格號召三K黨40萬人在確定的時間進軍國會採取“報復行動”。報復行動的時間、地點及目標明確,有組織有預謀,且規模龐大、煽動性強,涉及當時敏感的種族問題,只是不滿足“即刻”條件,最高法院就支持布蘭登伯格無罪。

二、即使滿足“即刻”違法的條件,還要求滿足兩個苛刻條件:煽動性言論直接導致違法,以及危害必須相當明顯和嚴重。這就是說煽動性言論與違法存在必然的、直接的、“緊急違法”的關係,而且危害相當嚴重。

三、如果以上條件都滿足,那麼限制言論的權力在“政法”,不在公司或個人。

聯邦最高法院的訴訟歷史,一半是關於同性戀的訴訟,另外一半是涉及言論自由的訴訟。按照判例法的原則,在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後,美國確立了極度寬泛的言論自由邊界。

那麼,推特及社交媒體的集體封殺行動違憲了嗎?

02

網絡輿論的尺度

霍姆斯的“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給言論自由設定了特定的環境,即“一切行爲的性質應該由行爲時的環境來確定”。在申克訴美國案中,霍姆斯大法官以戲院爲例:“最大的言論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戲院中有狂呼失火造成驚慌奔逃的自由”。這暗含了功利主義的思想。

在美國,言論在一些特定的環境是受到限制的。比如在機場和飛機上不能發表劫機等危險性言論,在軍事場所不能發表競選宣言,在學校不能發表干擾正常教學秩序的言論,在法庭上不能咆哮擾亂庭審秩序,等等。而在絕大多數環境中,美國的言論極爲寬鬆。

即便如此,我們依然不能用大洋彼岸的政法與習慣來理解美國的言論自由。並不說沒有人因言獲罪,沒有人因發表言論被開除、被驅逐。比如2010年白宮首席記者托馬斯因發表對以色列的攻擊性言論而丟掉了工作。又如在2020年的“黑命貴”運動中,大學教授因發表反對暴力的言論被學生舉報而下崗。

那麼,美國還有言論自由嗎?

這需要理解美國的三權分立及聯邦政治體系。言論自由的最高總裁權在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法院有時可能違憲逮捕、打擊一些言論者。尤其是“911”事件後,聯邦政府加強對恐嚇性言論的監控。但是,政府逮捕是一回事,罪名是否成立最終還得看最高法院。被告或受害者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請大法官們來裁決。當然,前提是你得有這個資金和能力打官司。

很多人爲了不給自己招惹麻煩,一般不去觸碰“政治正確”。劉瑜在《民主的細節》中概括美國的“四項基本原則”,即不能冒犯少數族裔、不能冒犯女性、不能冒犯同性戀、不能冒犯不同的信仰或政見持有者【3】。示威者在黑命貴運動中打砸搶燒,但美國傳統媒體及社交媒體集體失聲。爲什麼?黑命貴,不敢說。拜登在白宮組建了豪華後宮團,美國媒體也不敢發聲。

但是,政治正確終究不是法律,政府行動及地方法院都不是最後的仲裁者,言論自由根本上還是看最高法院的裁決。在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中,種族歧視言論極端,但該案因州法律違憲而被最高法院推翻。

再看一著名案例,即1989年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也叫焚燒國旗案。

1984年8月,美國一社團成員約翰遜在一次對里根總統的抗議活動中,當衆焚燒了一面美國國旗。在焚燒時,約翰遜及其團隊成員還高呼一些侮辱這個國家和國旗的口號。

結果,約翰遜被逮捕,被控違反了該州禁止“褻瀆受崇敬物體”的法律。一些在場的旁觀者指控約翰遜,稱焚燒國旗冒犯了他們的愛國感情。最終,法官判處約翰遜一年監禁。

但是,約翰遜不服上訴,官司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1989年最高法院審理此案,最終的裁決支持被告無罪。布倫南大法官認爲,焚燒國旗也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它在表達一種主張。在判決書中,安東尼·肯尼迪大法官的補充意見備受關注:“我們這樣做是因爲從法律和憲法的角度上這樣做是對的……國旗就是這樣一個表現美國人共同理念的標誌:法律、和平以及人類精神中所包括的自由信念,因此,這面國旗同時也保護那些蔑視它的人”。

最高法院的這個裁決爭議極大,它迫使美國48州以及首都哥倫比亞特區的相關的國旗保護法因違憲而失效。聯邦政府、總統、國會、州政府、州議會及衆多民衆強烈抵抗。國會很快又通過了保護國旗的《國旗保護法》,但也被最高法院宣佈違憲而取消。之後國會多次試圖修憲但均以失敗告終,時至今日,這個判決依然有效。

在美國,言論自由不保護侮辱他人的言論,卻保護侮辱這個國家及國旗的言行。傑斐遜說:“異議纔是愛國的最高形式。”肯尼迪大法官的判詞則更進一步:“這面國旗同時也保護那些蔑視它的人。”

在美國,政府是民選政府,不存在反政府罪。即便發表反國家的言論,侮辱國旗,反對戰爭,批判政治,只要不觸犯霍姆斯的“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便是安全的,至少在最高法院層面是安全的。

大洋彼岸的人最關注的是煽動性謠言,這幾乎是自由言論中最具爭論的問題。

再看一案例,即著名1960年的沙利文案。

1960年3月,《紐約時報》刊登了一起政治宣傳廣告,呼籲讀者支持黑人民權運動。廣告中警察驅逐抗議學生的情景部分失實,蒙哥馬利市政專員沙利文代表警察控告《紐約時報》,要求名譽賠償。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最終裁決沙利文敗訴。爲什麼?

布倫南大法官使用了“實際惡意”原則。他認爲,讓新聞媒體保證每一條新聞報道真實無錯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僅是事實錯誤的言論也需要保護。這個案件是人類新聞自由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沙利文案從此終結了美國關於煽動性誹謗的觀念,非主觀惡意的“不實信息”(謠言)得到了法律的保護,最大限度地確保了個體的充分表達權。

接下來的問題是,互聯網是否改變了言論自由的邊界?在互聯網上,煽動性謠言和恐嚇性言論快速傳播是否威脅個人及社會安全?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互聯網是否適合霍姆斯大法官主張的“特定環境”?

我們再看一個案例。

2010年賓夕法尼亞州的安東尼·埃羅尼斯在Facebook上模仿說唱歌手的方式,寫下大量威脅前妻的言辭,並揚言要殺死她。他的恐嚇性言論甚至涉及到過去的同事和兒童。這時,聯邦調查局的一位女探員找到他,試圖調查其真實動機。埃羅尼斯惱羞成怒,在Facebook上稱要用刀割破女探員的喉嚨。

接着,聯邦檢察院將埃羅尼斯送上法庭。案件的焦點是,被告在網絡上發表的恐慌性言論是否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這或許是網絡時代的新問題,沒有太多的判例依據。法庭決定啓用陪審團機制,將判決權交給社會公衆與常識。結果,陪審團判處埃羅尼斯44個月監禁。

被告不服上訴,官司打到最高法院。2015年,面對21世紀社交媒體時代的言論自由難題,最高法院作出了關鍵性裁決。最高法院以7票贊同的絕對優勢,推翻了下級法院對埃羅尼斯的有罪判罰。

到這裏,我們基本清楚了。大法官們認爲,互聯網不是霍姆斯所指的特定環境,社交媒體沒有改變言論自由的邊界。在網絡時代,美國的言論自由的邊界依然是“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

美國開國者爲言論自由開闢了廣闊的空間,衆多傑出的聯邦大法官給言論自由設置了清晰而嚴苛的邊界,所有的謊言與真理、謠言與真相都可以在思想市場中自由充分博弈,讓再卑微的個體都可以發出自己的聲音。

然而,社交媒體及科技巨頭手握審查權,成爲了信息的仲裁者、真理的仲裁者。他們利用算法傳播對自己有利或自認爲真實的信息,限制對自己不利或自認爲不實的信息。但美國憲法不賦予巨頭們這種生殺大權:

第一,根據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社交媒體並不具備限制言論自由的權力。特朗普上臺後一直批判社交媒體的輿論審查權。如今三大社交媒體大肆審查信息,大量刪帖和封號。這已經破壞言論自由了。CNN等傳統媒體更是如此,過去幾年他們隨意掐斷民選總統的直播和採訪,只因這些言論不符合他們的利益。

第二,對特朗普及其團隊封殺都需要滿足以上苛刻的條件。需要審查特朗普及其團隊的推文及演講原文(非網絡媒體轉述)是否有煽動暴力的信息,而且這些信息與示威者攻佔國會,存在必然的、直接的、而且是“緊急違法”的關係。按照過往最高法院的判例,這幾乎是不成立的(下文分析)。

所以,美國的言論自由邊界大到令人喫驚,但建制派的社交媒體的力量同樣大到令人懷疑人生。

03

科技巨頭的權勢

美國科技巨頭封殺特朗普,令歐洲老政客們都不寒而慄。德國默克爾發言人批評說:“言論自由的權利具有根本的重要性,這項基本權利可以通過法律和立法機構進行限制”,“有鑑於此,總理(默克爾)認爲總統賬戶被永久停用是有問題的”。

歐盟內部市場專員布雷頓發文說:“一位首席執行官可以在沒有任何制衡的情況下拔掉美國總統揚聲器的插頭,這一事實令人困惑。這不僅證實了這些平臺的力量,也顯示出我們社會在數字空間中存在深刻的弱點。”

他們原以爲掌控了這個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怎知這個權力在媒體權力面前,在科技巨頭面前就是個渣渣。他們也可能跟特朗普一樣頃刻間就“政治性死亡”。雖然他們是建制派,但美國的科技巨頭不由他們掌控。歐洲老政客的言論針對的是科技巨頭,而不是建制派。意思就是限制言論的權力應該在我們手上,而不是科技媒體手上。可以預測,谷歌、Facebook等巨頭將在歐洲遭遇更加嚴厲的反壟斷制裁。

從歐洲老政客的恐懼中,我們可以看到,21世紀存在一個超越國家的超級統治勢力——全球建制派以及跨國金融科技巨頭。在這次事件中,科技巨頭的媒體統治力已經覆蓋了美國最高行政權力。這足以讓世界上所有人警惕。因爲信息壟斷是社會奴役及內卷的三大權力之一,而且是最重要的統治權力。

我曾在《內卷化焦慮》中分析,過去幾千年農耕社會形成了三大內卷化制度,即階級固化、產權限制及信息壟斷。與中世紀歐洲相比,古代中國的科舉考試及文官制度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階級固化和產權限制,但是因爲歷代王室掌控了最後這一道門閥——信息壟斷,從而無法擺脫千年停滯與千年內卷。

根據英國樞密院的記錄,從1542年起,樞密院即不斷地以“煽動性言論”等罪名,懲處了一大批“反對者”。改革期間處死數達7萬多人,約爲當時英國人口的2%。亨利八世之後,都鐸王朝以國家安全之名,使用文具商壟斷報業,每週對倫敦大小印刷所實施檢查。

真正打開人類“天靈蓋”的是16世紀末開啓的宗教改革,但爭取新聞自由的鬥爭極爲艱難。直到光榮革命後的1694年,議會正式宣佈《許可證法》停止生效,人類第一次打破了新聞管制。接着,鬥爭轉移到北美殖民地,纔有曾格案。此案後,北美迎來了新聞自由時代。

人類文明源自主觀世界的創造,打破信息壟斷是一切文明與創造的來源。歐洲宗教改革解鎖了人類的主觀世界,新聞自由打破了信息壟斷,開啓了人類的智慧之光。傑斐遜在制憲會議期間說了一句很經典的話:“新政府的目的是保護民衆才幹的多樣性,這種多樣性是各類財產權的起源。【4】”判斷一個政府的好與壞,僅以此爲標準即可。

如今,建制派領導的科技巨頭是否正在關閉人類的智慧窗戶?

首先看審查權。

過去幾年,美國科技巨頭的信息審查權備受詬病。企業非政府不違憲,但壞憲政精神。

我講個案例。2018年猶太裔社會運動家Laura Loomer(推特粉絲60萬)在推特上攻擊明尼蘇達州的穆斯林衆議員。隨後,她被推特及多數社交媒體封殺,甚至包括Uber打車軟件。這個事件引發了保守派的憤怒,不少人轉場到Parler。

推特是否具備審查權?

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不賦予任何機構以信息審查權,包括聯邦政府、推特。1917年的《反間諜法》不違憲,但其行爲主體是政府。在申克案中,霍姆斯大法官給這部法律的執法者套上了嚴苛的枷鎖。即便是政府以該法指控他人,也必須嚴格遵循“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

有人說,推特相當於電商平臺,在上面發表錯誤的言論相當於賣家銷售假冒僞劣商品,平臺不應該管理嗎?

再看另一部法律,1996年的《通訊規範法》。該法第230條是免責條款,推特、Facebook等社交平臺不需要對用戶發表的信息負責。根據責權對等的原則,這些平臺也沒有任何權力審查和管制用戶的信息。

其次看虛假信息。

2020年5月初,推特變本加厲推出“公民誠信政策”,其依據居然是《通訊規範法》。接着特朗普發佈了一道相關行政命令:如果社交媒體不對用戶發佈的內容負責,也就無權審查信息。如果社交媒體作爲出版人負責審查用戶所發佈的信息,政府就必須嚴格限制社交媒體的審查權。這就強化了責權對等。

推特聲稱“公民誠信政策”的目的是打擊虛假信息。其創始人傑克·多爾西發推:“我們將繼續在全球範圍內指出有關選舉的不正確或有爭議的信息”,辯稱推特不是真理仲裁者。然而,推特卻扮演了真理仲裁者的角色。對此,馬斯克也暗諷推特。

這項政策推出的5月,特朗普的一篇推文被打上藍色歎號的警告標籤。推文說的是,郵寄選票可能導致嚴重欺詐、操縱大選。這條質疑郵寄選票的推文並不構成虛假信息。

根據沙利文案,最高法院保護非主觀惡意的虛假信息。大法官們設置了言論自由的廣闊邊界,旨在將謊言與真理、謠言與真相的裁決權交給自由競爭的思想市場,而不是政府、企業或任何個人。推特無權對任何所謂的虛假信息進行審查、標識、限流及刪除。推特臨近大選推出該政策,對一些信息進行審查和限流,是否涉嫌干擾大選?

第三看封號問題。

且不論推特無權封號,根據霍姆斯的“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特朗普及其團隊的推文必須對暴力的產生具有直接的、即刻的、緊急狀態的關係,而且暴力必須是相當嚴重的。

具體看推文。1月6日,攻佔國會日,特朗普的推特賬號被禁言。第二天解封后,特朗普發佈了一段視頻,內容是要求示威者保持冷靜,承認20日過度到新政府。8日的兩條推文是:“讓美國再次偉大”,“不去參加20日就職典禮”,沒有涉及煽動暴力的信息。但緊接着,推特就永久封禁了特朗普的賬號。

推特給出的理由是,特朗普最近的推文,“特別是這些推文在推特內外是如何被接收和解讀的之後——因爲存在進一步煽動暴力的風險——我們已經永久停用該賬戶”。推特判斷標準不是原文,而是被人解讀後的“子虛烏有的信息”,且是“進一步”煽動暴力的風險,這些還遠遠觸及不到霍姆斯的“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如果此舉允許,推特可因此禁言所有人。他可以說,你的言論被人解讀後存在煽動暴力的風險。

特朗普在個人賬號被封后,用白宮總統的官方賬號發推,抨擊推特打壓言論自由。這篇推文也未涉及暴力,更未觸及言論自由的邊界,但被推特秒刪。注意這個賬號是白宮的官方賬號。在二戰期間,英國首相丘吉爾每天都通過廣播激勵民衆勇敢戰鬥。很難想象,如果丘吉爾的廣播線哪天被人拔了,這個國家會發生什麼?

最後看科技巨頭作惡。

我在《信息繭房時代:偏見、撕裂與羣氓》一文中揭示了這一問題。這些科技巨頭利用算法爲每一個人編制了一個舒適的信息繭房。在自己的信息繭房中,每個人看自己想看的,聽自己想聽的,宛如迴音壁一樣不斷地重複那些悅耳的聲音。然而,這種舒適終將付出沉重的代價,人越來越封閉與愚昧,社會越來越撕裂與羣氓,且任由這些巨頭掌控與玩弄。

我在《算法即剝削》中指出,科技巨頭之所以能這麼做,是因爲無償地佔用且濫用了用戶的個人數據。有些人認爲,網絡上的數據應該歸屬政府(公共)或平臺,而不是私人。

有些經濟學家認爲這是數據初始產權的確權問題,並以科斯定律“誰用得好迴歸誰”爲由將數據產權劃歸給平臺。這是錯誤的。數據在線下已存在,而且產權都極爲明確。

比如,線下的一筆交易,甲乙雙方在簽署合同時都會附上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複印件。這些數據(姓名、電話等)在線上購物時也會提交到平臺,它是私人數據。線下籤署合同時,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複印件背面會標註“僅用於此合同”。這就限定了個人數據被濫用。即便不標明,這些信息被濫用(不管是線下還是線上)也是違法的。但個人信息卻被平臺私自濫用。

又如,我們在逛宜家時,每一個動作都是數據,這些數據屬於個人,是用戶花了時間成本創造的,不能被宜家偷錄並濫用。但是,網絡平臺把用戶的每一個動作錄下來濫用於算法營銷。

我講個案例。2014年推特公司狀告美國聯邦政府,理由是聯邦政府強迫他們交出用戶數據。最開始推特公司以保護用戶數據爲由多次拒絕,最終還是迫於壓力交出,之後推特狀告聯邦政府。

這又是一起關係到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之間的案件。政府關注國家安全,推特以憲法第一修正案作爲反駁。最高法院最後裁決推特勝訴。很多人慶幸,憲法第一修正案再一次抵禦了政府以國家安全之名的打擊,推特頂住壓力捍衛了用戶數據及言論自由。

但是,用戶高興太早了。推特替代了民選政府成爲那個干涉言論自由的更大的“惡龍”。這裏有一組數據:推特2017年上半年的《透明度報告》顯示,從2015年8月到2017年6月,推特總共封禁了93.5897萬個涉嫌宣傳恐怖主義的賬戶。其中,政府要求封禁的帳戶佔比不到1%【5】。

表面上推特是反恐先鋒部隊,背面是推特掌控了比政府更大的生殺大權。英國大數據專家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在《大數據時代》中就預言,大數據權將挑戰民主政府的最高權力【6】。

如今,大數據權被科技巨頭掌控,他們在這件事情上展現出了凌駕於政府最高行政權的控制力。如果你在推特上註冊一個新賬號,推薦關注的賬號大部分是民主黨或建制派的,如希拉里,極少保守黨人的賬號。如果你在Facebook、推特上看到一篇特朗普或拜登的負面信息,接下來推送的大部分是相關的負面信息。科技巨頭控制了信息源和信息傳播,用算法給個人“投餵”信息,極可能操縱大選。

在這起事件中,社交媒體都限制了“停止偷竊”、“愛國者黨”、“選舉欺詐”等標籤的流量分發,這些標籤的背後是對大選的反對聲、質疑聲和控訴聲。每一屆大選都有質疑聲,2016年大選民主黨指控特朗普的“通俄門”一直在網絡上傳播。科技巨頭扮演了信息控制者、真理仲裁者,他們傳播對自己有利的信息,限制、禁止對自己不利的信息。其背後站着的是全球性建制派勢力。

過去四年,特朗普一共發了2.5萬條推文,最瘋狂時一天200條;高級官員的任免都由推特發佈。這就是推特治國。推特治國是這位政治素人最爲簡單粗暴的鬥爭方式。推特治國最大的好處是撕破建制派臺上一套臺下一套的虛僞面紗,國家大事直接在推特上向民衆公示。特朗普曾發推稱要“抽乾沼澤”,挖出幕後控制的“深層國家”,劍指克林頓家族及其建制派勢力。如今,推特一舉抹去了這些痕跡,特朗普瞬間被“政治性死亡”。

我在《美國的真相》中指出,這場鬥爭超出了兩黨、種族、宗教及國家的範疇。這是一場21世紀反全球建制派的鬥爭。除了輿論集體封殺,蘋果、谷歌等科技、金融巨頭停止政治獻金的支持,以施壓共和黨參與特朗普的彈劾行動。共和黨建制派麥康奈爾樂見其成。有些人說這些是陰謀論。要理解這個問題,確實需要一定的經濟學、法學知識及抽象邏輯,如貨幣擴張的邏輯等。我在下一篇文章中會詳細講解。

從“動物莊園”到“1984”,世界每一個人都應該對建制派及科技巨頭的封殺行動引起足夠的警惕,任何站在國家、黨派角度上沾沾自喜的人都可能遭到同樣的對待。人類的“天靈蓋”一旦被算法關閉,麥迪遜所說的“民衆才幹的多樣性”以及人類文明將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信息繭房中的溫和奴役。

如果不能發出異見,那麼說話就沒有意義。誠如傑斐遜所說:“異議纔是愛國的最高形式。”

參考文獻:

【1】美國新聞史,邁克爾·埃默裏,新華出版社;

【2】美國“抵制徵兵第一案”,林海,法律與生活2012年11期;

【3】民主的細節,劉瑜,上海三聯書店;

【4】美國文明的興起,查爾斯·A.比爾德、瑪麗·R.比爾德,商務印書館;

【5】推特推開特朗普,說:這次是永遠,賈銘,秦朔朋友圈;

【6】大數據時代,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浙江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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