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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鏈接:

第六條 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預備黨員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享有同正式黨員一樣的權利。 

黨員行使權利時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

第七條 黨員有黨內知情權,有權按照規定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瞭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本人所在黨組織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開展重點工作情況以及其他黨內事務。

第八條 黨員有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有權提出教育培訓要求,參加黨組織安排的集中學習教育、專題學習教育、集中輪訓、脫產培訓、網絡培訓。

第九條 黨員有黨內參加討論權,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理論、政策的學習討論,並充分發表意見;有權按照規定在黨內參加有關重要決策和重要問題的討論,參加黨組織開展的徵求意見等活動,反映真實情況,積極建言獻策。

黨員在討論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條 黨員有黨內建議和倡議權,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對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有權按照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中推薦優秀幹部,在黨組織巡視巡察、檢查督查中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 黨員有黨內監督權,有權在黨的會議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要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在民主評議中指出領導幹部和其他黨員的缺點錯誤;有權向黨組織反映對本人所在黨組織、領導幹部、其他黨員的意見。黨員以書面方式提出的批評意見應當按照規定送被批評者或者有關黨組織。

黨員有權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紀違法事實,提出處理、處分有違紀違法行爲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

黨員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理、處分要求,應當通過組織渠道,不得隨意擴散傳播、網絡散佈,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

第十二條 黨員有黨內提出罷免撤換要求權,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反映領導幹部不稱職的情況,負責地提出罷免或者撤換不稱職領導幹部的要求。

黨員提出罷免或者撤換要求應當嚴肅負責,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

第十三條 黨員有黨內表決權,有權按照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參加表決,在表決前瞭解情況,在討論中充分發表意見。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

第十四條 黨員有黨內選舉權,有權參加黨內選舉,瞭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

黨員有黨內被選舉權,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爲候選人和當選。

第十五條 黨員有黨內申辯權,有權實事求是地對被反映的本人問題向黨組織作出說明、解釋;在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對自身處分或者作出鑑定時,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爲其作證和辯護。

第十六條 黨員有黨內提出不同意見權,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有權向黨組織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有權按照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或者徵求意見、幹部選拔任用以及公示等過程中提出不同意見。

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不一致的意見。

第十七條 黨員有黨內請求權,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並要求有關黨組織給予負責的答覆。

第十八條 黨員有黨內申訴權,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的鑑定、審查結論不服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黨員認爲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的鑑定、審查結論不當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

第十九條 黨員有黨內控告權,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爲依規依紀進行處理。(摘自《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微信公衆號)

監製/李小標責編/劉文韜編輯/王仁鋒製作/王仁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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