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上交所發佈2020年滬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查處情況。其中,紀律處分與監管關注共涉及上市公司132家,同比增長20%;處理董監高556人次,同比增長4.32%;處理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90人次,同比增長26.76%。針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處理8家39人次,機構家數增長100%,人數與上年持平。

2020年全年,上交所共發出公開譴責43份,同比增長7.5%;公開認定47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同比增長88%。其中,對涉及嚴重惡性違規的主要責任人共6人公開認定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發出通報批評110份,同比增長6.8%,發出監管關注122份,同比增長15.09%。

上交所表示,2020年度,滬市上市公司紀律處分按照分類監管、精準監管要求,以“寬嚴相濟”爲指導原則,注重區分上市公司責任、股東責任與董監高個人責任,把握處分尺度,務求個案公正、類案公平,積極回應市場關切,體現市場發展實際,亦保持監管執紀穩定性。

首先,上交所堅持“管少管精才能管好”的原則,區分不同違規的性質和特點,重點聚焦市場反響強烈、損害投資者利益、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惡性違規,包括“零容忍”應對財務造假等財務信息披露違規,從嚴查處資金佔用、違規擔保未及時解決等違規行爲,嚴肅處理未按期披露年報等定期報告違規。同時,上交所繼續問責涉及控制權轉讓,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披露違規、及時整治未履行回購計劃或增持承諾的失信行爲,對惡性不強、損害輕微的信息披露形式瑕疵則是以警示教育爲目的進行處理。

其次,區分個案情節,充分考慮整改情況、主觀過錯作出差異化處理。對於同類不同個案,上交所注重區分違規嚴重程度,綜合考慮涉案金額和比例、實際損失、市場影響、整改情況、主觀過錯等主客觀具體情節,作出從重或從輕的差異化處理。對涉案金額大或佔比高,造成實際損失、市場影響惡劣或當事人故意實施、拒不整改的違規行爲,依規嚴肅懲處;對案件查辦中督促及時整改,對積極整改、挽回損失並按規定披露的,充分考慮整改情況從輕、減輕處理。

最後,區分不同主體,合理認定與分配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責任。一方面是區分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責任,另一方面是精細區分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個人責任,壓嚴壓實主導、組織、參與違規的董監高責任,對不知情、難以知情、已勤勉盡責的其他董監高酌情從輕。

上交所表示,2021年將繼續強化分類監管、精準監管,完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基礎制度,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的合規意識。引導督促上市公司專注主業、嚴守誠信、規範運作,着力構建優勝劣汰的良好市場生態,推動滬市公司高質量發展。

【糾錯】【責任編輯:閆雨昕 】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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