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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回顧

兩名“90後”男女相識不久,便在家鄉舉行了訂婚儀式,男方給付女方彩禮100800元,併爲女方購買了價值10700元的金手鐲,不料才過一個月,雙方就出現矛盾,女方返回孃家。雙方就返還彩禮問題協商未果,隨後男方將女方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彩禮。因“彩禮”而引發的婚約財產糾紛案。#彩禮# #彩禮退還#

問題:離婚後女方是否需要退回彩禮?

離婚後女方是否需要退三金?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聊聊這個案件的法律知識?

二、案例法律分析

1、《婚姻法》對於彩禮是如何規定的呢?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簡單理解就是男女雙方自願結婚,但是女方家庭以索取一定財物作爲結婚條件,這屬於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爲。

2、哪些情況下可以退彩禮的?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有下列三種情況可以退彩禮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了彩禮錢,導致男方家庭困難的。這三種條件都可以要求對方退彩禮錢?

3、爲什麼案例中結婚了,也共同生活了,女方爲什麼還要退彩禮?

《婚姻法》的確規定了,退彩禮的三個條件,案例中的男女方的確生活了一段時間,但是因爲生活中的小矛盾就起訴到法院離婚。女方收取彩禮的行爲,違背婚姻法規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男方對締結此段婚姻關係之失敗亦存在過錯,因此,可由女方酌情返還所取得男方的彩禮款項。最終法院判決退還80%彩禮給男方。

男方給女方買的手鐲,是男方給女方的贈與,贈與的話屬於個人財產,因此可以不退給男方。

4、戀愛雙方分手,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費?

在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簽約了一個協議,如果男方提出分手,男方要給女方10萬的分手費,

分手費是否合理?

男方雙方因爲彼此喜歡對方,不能夠以金錢等物質進行衡量,不能用曾經的情感關係作爲賺取利益的籌碼,並將情感關係轉化爲金錢債務的行爲是對雙方曾經真摯美好關係的褻瀆,這有損善良風俗,法院是不會支持的。同時行爲人在人際交往時,以交流情感,建立友誼等爲目標,是不具有法律效果意思的行爲,總結下就是無效的協議

5、戀愛期間分手財產如何分配呢 ?

案例一

男方雙方在戀愛期間,女方喜歡名牌包包以及手機,男方爲了追求女方,在新款包包上市的時候,花了3.5萬買了一個包包給女方,在蘋果手機出新款的時候,爲了更好的表示男方是喜歡女方的,花了幾萬元給女方買了蘋果手機以及蘋果電腦。男方在追求女方這一年期間節假日發紅包以及送禮物,總共價值15萬左右。

好景不長,最後雙方分手了,那請問談戀愛期間花了15萬買的禮物以及發的紅包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嗎?

結論:不可以,這是男方給女方的贈與,且沒有可撤銷的情形。

7、那怎麼樣的贈與可以撤銷呢?

案例:於女士與王先生共育有2個兒子。於女士與王先生婚內共購置2套住房。2010年7月,於女士與王先生和2名子女簽訂了一份《房產贈與協議》,約定將房產中的一套贈與女兒王某。結果不巧,王先生因爲交通事故離世了,於女士年事已高,想把贈與女兒的房產收回來,賣掉作爲自己的養老費用、治病費用。於女士是否可以撤銷房產贈與合同。

結論:可以撤銷

理由:房產是需要進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簡單理解就是在房產過戶前可以撤銷合同。那麼這個財產分割協議就是空頭支票了。假如給的是現金,那麼就不存在撤銷一說。

8、戀愛期間買的房產如何分配

男方給女方買一套房產,給女方買房建立在雙方走進婚姻的殿堂,以結婚爲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走在一起,那麼這個房子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因爲贈與是有附加條件的。

三、法律2分鐘總結

戀愛雙方之間的禮物送達以及發紅包屬於贈與關係,不能要求分手後進行退回,彩禮的退回是有條件的,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進行請求對方返還。房產在沒有過戶前都是可以撤銷的。

各位網友,你們有沒有給女方送禮物呢?分手後對方是否返還了呢?是否有送房子呢?對於贈與行爲是否還有不懂的,可以在評論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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