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磅利好!最高法明確,這七類金融機構不受“4倍LPR”紅線約束,相關立法也在提速

民間借貸新規適用範圍進一步明確,地方金融機構迎來利好。

1月15日,券商中國記者獲取到的一份文件顯示,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覆中明確表示:經過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地方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交易所、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也就是說,自去年11月持牌金融機構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4倍LPR限制以來,最高法首次明確認定,地方小貸、融資擔保等7類機構也不再受到4倍LPR上限約束,司法實踐裁判標準正式得到釐清。

部分研究者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此次批覆首次明確標準,給規範的小型金融機構開了口子,對地方金融組織構成利好。同時,釐清了民間借貸利率與金融機構利率的邊界,有助於解決利率市場化潛在的司法衝突。

小貸等地方金融機構“重獲新生”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新規”),大幅下調了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從此前年利率24%及36%的“兩線三區”司法保護上限,改爲了4倍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標準。

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對民間借貸新規司法解釋進行了第二次修訂,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訂明確銀保監會等監管批准的持牌金融機構不適用民間借貸新規,然而由地方金融局監管的包括地方小貸、融資擔保、典當行等是否適用新規,仍存有爭議。

1月15日,記者獲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覆中明確表示:經過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地方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交易所、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部門批准成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該批覆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不設立小貸和典當行的利率上限,是爲了讓小貸敢於放貸。所以,這算是開一個口子給規範的小型金融機構,對於地方金融組織構成利好。”

實際上,由於去年8月出臺的民間借貸新規頒佈以來,其適用範圍、影響一成爲業內具有爭議的話題。2020年9月,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簡稱“小貸協會”)就此進行反應,發佈了《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貸款利率定價大討論活動的通知》,號召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學者及從業人員對利率定價進行討論。

小貸協會此次討論強調,“要立足小額貸款公司是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其經營行爲不是民間借貸。”

據央行2020年10月末披露的全國小額貸款公司情況,數據顯示,截至去年9月末,全國有7227家小貸公司,相比2019年末已經減少324家,從業人數減少6390人;貸款餘額9020.26億元,比年初下降88.52億元。

釐清司法實踐爭議,促進利率市場化

實際上,此前在涉及持牌金融機構以及地方小型金融機構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於是否按照民間借貸利率新規進行判決,存在較大的分歧。

去年11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推翻”了針對平安銀行與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關於按4倍LPR標準收罰息的一審判決。此案迅速引起業內的廣泛關注。

“從溫州中院判決來看,打破了窠臼,直接表明金融借貸的歸金融借貸;民間借貸歸民間借貸,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司法保護的程度也不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申訴委員、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此前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

與此同時,記者在翻閱裁判文書後發現,溫州此前按4倍LPR判決的案件並不是孤例。涉及的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

具體而言,一個判例是,中國銀行湘潭分行因陳某信用卡逾期未還款而起訴至法院,要求按日利率萬分之五(年利率18.25%)計算所得。去年10月13日,湖南省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以4倍LPR新規爲標準,駁回了中行的部分利息請求。無獨有偶,同樣也是信用卡糾紛,雲南昆明一則涉及農業銀行的糾紛也是以上述標準。

就此,業內專業人士、學者等展開討論。此前,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撰文呼籲,就不同地方的各級法院對類似金融機構“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佈指導意見、會議紀要等形式,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裁判規則,並加強對地方法院的審判指導,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

最高法在近期的最新批覆,正是能夠對此類“同案不同判”的金融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標準。對此,消費金融專家蘇筱芮看來,“《批覆》釐清了民間借貸利率與金融機構利率的邊界,有利於解決利率市場化存在的潛在司法衝突,有利於金融機構充分發揮商業機構自主權,鞏固以央行爲主導的金融機構利率管理框架機制。”

盤和林也認爲,融資成本總體上是由市場決定的,借款人願意出多少利息,去借多少錢。他表示,“資信較好的借款人可以尋求正規低利率渠道,但對於信用較差的借款人,的確是提高了融資成本。設定最高利率上限,其實本身不能制止超過上限利率的借貸交易,這是社會信貸需求所決定的。”

銀保監會:將解決小貸和典當立法基礎問題

在司法裁判標準上,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給出明確的答案,而在對於小貸等小型金融組織的監管和立法方面也將有新的動作。

近期,券商中國記者從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官網獲悉,去年12月,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湖南調研時表示,2021年將主要推動三個條例的出臺。

具體而言,一是推動出臺《非存款類放貸人組織條例》,主要解決小貸和典當的立法基礎問題;

二是推動出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解決地方金融監管管理部門對地方業態監管的上位法問題,爲其依法行政、依法監管、依法處罰奠定基礎;

三是推動出臺金融資產管理有關條例,修訂和完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相關辦法,同時解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的有關問題。

另一方面,近期司法部對於小貸、典當行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立法也有新的披露。

2020年12月31日,司法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9323號建議的答覆中表示:目前,司法部正會同央行、銀保監會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草案擬對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不吸收公衆資金的放貸組織的市場準入、業務活動及監督管理作相應規定,明確互聯網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准入和監管規則,嚴格規範貸款廣告、網絡放貸信息等活動,並專章規定債務催收行爲。

具體來看,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對於未經批准擅自經營放貸業務,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並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

二是對於涉嫌非法放貸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相關處罰劃分權責部門;

三是要求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通過協議明確第三方催收機構的選用標準、行爲要求、違約責任等,禁止採用侮辱、誹謗、恐嚇、騷擾以及非法佔財產等暴力催收方式的處罰權責和承接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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