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俗話說“養兒防老”,但是現實生活中一些老人沒有子女,或者因爲特殊的原因找不到親屬爲自己養老,他們的晚年生活由誰來照顧?碰到問題時,該由誰來替他們拿主意?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等們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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