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双方都质疑对方的实验方法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 陈威敬

2019年7月20日将近凌晨一点,三门峡市男子王琦驾驶一辆越野车驶入自家小区的地下车库,在通过升降杆时,致一名躺在杆下的醉汉身亡。随后各方对该事件的定性产生较大争议。

小区物业称,该车库入口禁止行人通行,物业已尽告知义务;事后,该醉汉酒精含量被测出约为醉酒程度的四倍;公安做了模拟实验后称,越野车在拐入车库的瞬间,可以看到躺在升降杆下边的假人,但车主家属质疑该实验先入为主。

事发当天,王琦即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8月3日被批准逮捕。

一年多过去了,这起案件仍未有明确的责任认定。

2021年1月15日,这起“凌晨碾死车库醉酒卧倒者”案一审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第四次公开审理。

庭审中,公诉方提交了两个新证据。一是王琦在驾驶车辆通过小区时,时速达到了约18公里,在通过升降杆时,时速约为12公里。公诉方称该地段限速五公里;二是公安通过模拟实验,认为在案发时空条件下,王琦在动态通过地下车库入口时,可以看到地上躺人的情况。

王琦方则提出,该地段的五公里减速标志位于升降杆之后约35米的车库正式入口处,“由于车库的设计问题,起降杆所处的位置只是车库路段”;公安所做的模拟实验则有先入为主之嫌。

目前,该案仍未宣判。

公安:没有判明路况

越野车的驾驶者叫王琦,不幸被碾的是同住一小区的一名男子李某。事发前,两家人并不认识。

“当天车上是我和我母亲,事发时我们没有谈话也没有听音乐”,王琦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当时拐进车库时速度也不快,拐弯口是一个90度的直角。当晚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王琦的车辆从左转进入地库到车辆打直的时间约为五秒,几乎同时升降杆完全抬起。

上诉视频显示,在王琦的越野车通过升降杆约一秒钟的时间,车辆突发较大的颠簸。监控录像显示,约十分钟前,李某摇晃着走向车库,在被升降杆绊倒后,倒地未起。

车辆颠簸后,王琦随即下车查看。“一开车门就闻到很大的酒气,人就在副驾驶的臂柱那个位置”。发现李某后,王琦呼叫保安,并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

事后,李某经抢救无效身亡。王琦也被警方带走。

经鉴定,李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腹部致肝脏、脾脏损伤死亡,检出酒精含量为396.8mg/100ml。

2019年8月3日王琦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批准逮捕。

2020年1月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对王琦提起公诉。检方认为,王琦驾车进入小区后、左拐进入地下停车场时,没有判明路况,驾车碾压了倒在地上的李某,导致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检方称,王琦的行为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

2020年8月28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但未得出结论。同年10月9日,被羁押了457天的王琦获取保候审。

事发后,究竟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而围绕该焦点,警方和王琦家人都做了相应的模拟实验。

警方的侦查实验认为,驾驶员在案发时空条件下动态通过地下车库入口时,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在左侧玻璃看到平躺和侧躺在水平距离50cm、100cm、150cm和200cm处的假人,正面则几乎完全不能看到。

而王琦的家属也做了相似的实验,他们在事发地面上放置了一个一米六左右的人体模样草袋。“两个小时,十余辆车都碾过去了”,王琦的父亲王东兴说道。

王琦家属质疑,警方的侦查实验是由民警执行,有先入为主之嫌,且侦查人员来回倒腾入库,其反复实验也不符合正常车主的驾驶习惯。

王东兴称,此次庭审他们提交了一份与本案相似的判例(2020)津01刑终471号。该判决书显示,2018年10月16日16时许,任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大厦地下停车场入口通道时,与躺在此处的张某发生碰撞,致其死亡。法院认为任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琦方以上述判例为由要求法院“同案同判”,审判方则认为该案例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履行了正常的驾驶义务

“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们愿意赔偿,但我儿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王东兴称,事发后,他们曾多次与李某家属间接商谈赔偿问题,但始终无果。

“我不可能预见凌晨12点多那块会躺着一个人,当我驾车通过时,我也不可能看出”,王琦称,他自2008年拿到驾照后,多年给领导开车,此前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我是正常驾车回家,也履行到了一个正常驾驶员驾车的注意义务。我的行为就是一个人们日常的行为。”

“本案纯粹是一个民事问题,用刑事手段解决的方向本身就是错误的”,王琦的代理律师称。

案外律师:刑法上的过失取决于预见的可能性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强介绍,刑法上的过失只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一般人都能预见到并能避免,你没有预见到,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他表示,按照交通法规和驾驶习惯,进出地下车库是应当小心慢行的,注意上下行车辆的,但并不是要提高到非常警惕的地步,因为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基本上都禁止行人进入,“如果一般人都能想到出入口地下会躺着人,那么就属于应当预见”。

白小强说,如果此时司机应该观察而且也能观察到,却没有观察,那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失犯罪,“罪与非罪不区分过错程度,只看是不是一般人都能否预见到而当事人没有预见到”。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介绍,意外事件致死的本质是缺乏预见而又不能预见。

“王某对醉酒男子的死亡结果,在主观方面既没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付建认为,王琦无从预见在深夜地下车库的转角路上会有人躺卧。

付建表示,王琦的注意义务只能基于常识和习惯,不能以“损害结果”评价当时的主观心理,而苛求行为人具有对自己行为负有注意可能发生死亡的义务,显然是无限扩大了注意义务的范围,因而也就谈不上 “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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