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半年後,哈爾濱正局級幹部於得志因受賄一審獲刑十年半。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發佈的《於得志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簡稱《判決書》)披露了上述信息。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於得志受賄錢款近880萬元,其中500萬元系以“借用”名義索賄而來。

公開資料顯示,於得志,男,漢族,1963年1月生,黑龍江哈爾濱人,1981年12月參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於得志曾任哈爾濱市平房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平房區委書記、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哈爾濱市國資委黨委書記、主任,哈爾濱市國資委黨委副書記、主任等職,2020年6月通報被查,2020年9月被雙開。

2020年10月,黑龍江省賓縣人民檢察院就於得志受賄案提起公訴。

賓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於得志在哈爾濱市平房區委、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均擔任領導職務。任職期間,於得志利用職務便利,爲多家公司及個人在承攬工程項目、土地徵收、安排就業、公司重組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16次非法收受或者索要錢款,摺合人民幣共計877.7927萬元。

澎湃新聞梳理《判決書》發現,於得志受賄錢款八成以上來自哈爾濱凱盛源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凱盛源公司)。

《判決書》介紹,於得志與凱盛源公司的“金錢往來”始於2011年。當年3月,他在擔任哈爾濱市平房區委副書記、平房區區長、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期間,接受凱盛源公司實際控制人蘇某請託,爲其承接哈爾濱市平房區幹部職工團購房項目提供幫助,並非法收受蘇某給予的10萬美元(摺合人民幣655600元)。

於得志收受錢款中,單筆受賄最高達到500萬元。《判決書》介紹,2012年6月,凱盛源公司出現流動資金緊張,爲儘快開工建設,於得志再次接受蘇某請託,利用職務便利,違反哈爾濱經開區機關工會與凱盛源公司簽訂的《關於職工團購房購買協議》的約定,決定提前向凱盛源公司支付1億元的團購房款。

同年7月,於得志以“借用”的名義向蘇某索要錢款,並讓妻子趙某具體辦理。蘇某通過女兒的銀行賬戶向於得志兒子的銀行賬戶轉款500萬元。趙某覺得不妥,便與蘇某及經營哈爾濱元豐小額貸款公司的朋友徐某商量後,將收受的500萬元原路退回,再重新以徐某向蘇某借款的名義,由蘇某將退回的500萬元重新存入徐某銀行賬戶內。

此後,趙某將其中200萬元存於徐某處理財,另外300萬元取出用於購買理財產品。於得志害怕事情敗露,要求趙某將錢退還。趙某於2015年8月19日、2019年5月5日分兩次將500萬元返還蘇某。至案發前,於得志非法索取的500萬元產生的孳息約160萬元。

《判決書》顯示,於得志曾9次收受、索取凱盛源公司錢款,共計722.5390萬元。他將上述受賄款用於個人消費、購買房產、理財、交妻子趙某或初戀女友朱某保管。

賓縣人民法院認爲,於得志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於得志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能主動交待尚未掌握的其他同類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於得志能在案發前退回索取的500萬元,案發後又積極退出全部贓款及孳息,真誠悔罪,自願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可以從輕處罰。

2020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於得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30年12月2日止);違法所得人民幣10379792.39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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