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信用卡透支利率不設限!消費金融應對調查:免息30-50天,4倍LPR解封加大彈性

“這些天我們一直在密切關注信用卡機構透支利率將會下降多少。”一位金融科技平臺運營總監周燃(化名)向記者直言。儘管目前不少信用卡機構尚未出臺具體的透支利率調整方案,但他們早已嚴陣以待。

究其原因,央行允許信用卡透支利率由髮卡機構與持卡人自主協商確定,以及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後,市場普遍預期部分信用卡機構或將調低透支利率,從而吸引不少信用記錄良好的優質借款人,分流花唄、白條等互聯網消費金融產品業務量。

所謂信用卡透支利率,主要指持卡人在刷卡消費後,未能在30-50天免息期內按時償還信用卡賬單所承擔的“逾期還款”利率。目前,多數銀行信用卡機構都是按0.05%/天作爲透支利率(摺合年化利率約爲18.25%),也有極少信用卡機構在此基礎上打了8-9折。

“若不少信用卡機構打算調低透支利率,對我們助貸業務的衝擊着實不小。”一家從事助貸業務的互聯網消費金融平臺負責人也向記者直言。他們的助貸產品對應的日利率差不多在0.035%-0.05%之間,其實與銀行信用卡機構此前設定的透支利率區間相差不多。這意味着他們若跟隨信用卡機構降低透支利率而調低助貸產品利率,可能導致他們陷入無利可圖的窘境,反之則將流失不少用戶。

因此他們正雙管齊下,一是對按期還款的優質借款人調低消費貸款利率同時給予30-50天免息期,儘可能留住客戶資源;二是與場景方加強合作,包括推出貸款購物價格優惠等措施,從而吸引消費者優先使用他們的助貸產品。

記者多方瞭解到,儘管衆多金融科技平臺已採取多項措施應對來自信用卡的新競爭壓力,但他們私下擔心自己正處於不利競爭地位。究其原因,由於此前小貸公司(助貸資金提供方)要求助貸產品年化利率不得超過4倍LPR(15.4%),導致相關產品利率缺乏“彈性”,助貸機構不得不“婉拒”不少借款人的貸款申請。

“受產品利率不得超過4倍LPR(15.4%)影響,我們也不大敢對部分評信用級略低的客羣提供貸款服務,導致他們流向信用卡套現業務。”周燃向記者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批覆,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受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屬於金融機構,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即最高年化利率不超過4倍LPR,15.4%)。

“這的確讓我們喫了定心丸,可以將消費金融業務擴展到更多類型客羣。”周燃坦言。但他希望正在擬定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也能對此進行確認,從而進一步明確助貸機構資金提供方(包括小貸公司、持牌消費金融機構、信託公司等)與信用卡機構的產品利率“市場化”程度處於同一起跑線,從而令市場競爭更加“公允”。

“擔憂”透支利率下調導致客戶流失

周燃向記者透露,隨着近年信用卡機構客羣下沉,目前信用卡客羣與他們的相似度很高。若信用卡機構大幅下調透支利率,很可能帶走他們大量借款人客戶。

“目前我們正在瞭解各家信用卡機構收取透支利率的客戶佔比,但多家信用卡機構將此視爲機密信息,但我們知道這個佔比並不低。”他告訴記者。上週起他們內保部專門組建了一個工作團隊,負責瞭解各家信用卡機構的透支利率客羣特徵與比重,以及他們的透支利率調整方案。

他直言,他們內部也做過壓力測試,若信用卡機構將透支利率調低3-5個百分點,向分期業務利率靠攏,則將對他們助貸業務構成極大衝擊。具體而言,銀行可以通過較低的吸存成本,將個人消費貸款或信用卡分期業務利率壓低至年化10%-12%,但助貸機構資金提供方(小貸公司、信託公司或持牌消費金融)的資金獲取成本要比銀行高出約3%-4%,因此若助貸機構跟隨信用卡機構調低助貸產品利率3-5個百分點,那麼整個助貸業務在扣除壞賬、運營開支與資金獲取等成本後,幾乎無利可圖。

“所幸的是,目前我們得到的市場反饋是,多家信用卡機構不是一味下調透支利率,而是根據客戶分層設定差異化透支利率,比如對優質客羣下調透支利率,反之則調高透支利率。” 上述從事助貸業務的互聯網消費金融平臺負責人向記者透露。對此,他們已迅速行動,對按時還款且信用記錄良好的優質借款人調降貸款利率。

爲了將利率優惠覆蓋到更多借款人羣體,他所在的互聯網消費金融平臺還引入多項客戶數據維度,作爲優化消費貸款產品風險定價的依據。比如在客戶申請貸款時,他們會通過客戶授權,瞭解他們是否購買大額壽險,是否給家人投保足額養老險,是否按時償還住房按揭貸款等,作爲評估他能否按時還款的新依據,從而給予更優惠的產品貸款。

他承認,他們一度擔心這些措施未必能取得預期效果。究其原因,由於他門一度將貸款利率上限設定在4倍LPR(15.4%),導致風控部門只能對一些信用評級較低的借款人“說不”,流失了不少業務量。

此外,他還發現4倍LPR利率上限令消費貸款產品利率缺乏足夠的彈性,導致很多基於特定場景的新型消費貸款產品難以落地,錯失相應業務發展機會。

“所幸的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助貸產品資金提供方(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屬於金融機構,無需遵循民間利率上限——4倍LPR,令我們與信用卡機構透支利率趨同,也讓我們有機會拓寬客戶範疇與推進新業務落地,從容應對市場競爭。”這位從事助貸業務的互聯網消費金融平臺負責人表示。

透支利率市場化+數字信用卡雙重夾擊

記者多方瞭解到,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7類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金融機構,無需遵循民間利率上限——4倍LPR(15.4%)後,不少金融科技平臺面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場化的競爭,更加胸有成竹。

“至少,目前我們助貸產品資金提供方(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的貸款利率幾乎與信用卡透支利率處於同一起跑線,同樣遵循24%、36%兩檔貸款利率法律保護上限監管。”一家助貸平臺業務總監告訴記者。因此他們開始關注信用卡的套現業務利率變化,作爲評估其透支利率調整的重要風向標。

記者獲悉,當前多家信用卡機構的套現業務年化利率略高於18%。因此不少金融科技平臺的助貸產品利率打算“盯住”信用卡套現業務利率,從而令雙方在同一貸款利率環境下,比拼場景、渠道、貸款投放效率、客戶粘性與風控能力等方面強弱。

“此前我們通過市場調研發現,在產品利率相同的環境下,借款人更看重貸款投放效率與速度。”他告訴記者。因此他所在的互聯網消費金融平臺一面着手進一步優化貸款決策流程,力爭做到“秒批”與“最快速度放款”,一面則與各個消費場景方加強合作,通過提出貸款購物價格優惠等活動,吸引廣大消費者優先使用他們的消費金融產品。

甚至部分金融科技平臺在場景方貸款產品投放順序安排方面“下功夫”——要求場景方優先向用戶展示他們的消費金融產品,因爲他們認爲此舉可以省去不少用戶尋找貸款產品的煩惱,從而帶來更多的業務流量。

在多位業內人士看來,當前信用卡給消費金融平臺(以及助貸平臺)帶來更大競爭壓力,不僅僅是透支利率市場化,還有數字信用卡的興起。

數字信用卡與實體卡的最大差別,是前者沒有實體卡,但其功能與花唄、白條等互聯網消費金融產品(以及助貸產品)相差無幾——只需用戶在合作場景“綁卡”,同樣能享受到快捷、便利的透支消費額度。

“因此在數字信用卡面世與透支利率市場化的雙重夾擊下,用戶對各類消費金融產品更趨於貨比三家。”周燃分析說。因此消費金融平臺與助貸類金融科技機構要贏得用戶青睞與更大市場份額,必須做好兩項工作,一是面對同等信用評級的借款人,他們需憑藉更多用戶數據維度分析與智能化風控系統,比信用卡機構給予更高的授信額度與更低貸款利率,二是與場景方形成更緊密的合作關係,進一步縮短貸款審批與放款時間同時提供更具競爭力的消費優惠,從而吸引更多用戶的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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