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出台《南浔区“新江南住宅标准地”规划设计及设施配套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指导意见:

住宅建筑高度不宜高于80米,容积率不宜大于2.0;建筑风格宜以传统江南水乡建筑、新中式建筑或民国风建筑为主,不宜出现欧式建筑风格;建筑立面应简洁,立面材质以高档材质为主;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配建初中、社区医院(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等……

另据了解,南浔新区单元CD-03-02-07C地块(即诚通南浔新项目)和CD-03-02-07E地块(南浔交通水利投资建设集团地块)已试行了该指导意见。

南浔区"新江南住宅标准地"规划设计及设施配套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南浔城区"新江南住宅标准地"规划建设试点,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和居住环境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南浔城区范围规划住宅用地、商住用地,商业用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各乡镇镇区可参照执行。意见中配套公共设施指各级居住单元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智慧安全、众创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等。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规划编制单位将本指导意见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中。地块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规和本指导意见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据规划条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一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商务、民政等部门根据本意见和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二、规划设计总体要求

第五条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应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导,符合高水平建设现代化滨湖花园城市总体目标,突出"生态、文化、和谐、精致"城市总体特色定位。按照"重塑水晶晶南浔,建设美丽繁华新江南"的要求,高标准、高起点设计,提升城区品质,打造"开放东大门、创业新高地"。

第六条 标准地规划设计时,除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总体布局应形成主次鲜明的天际线及建筑组群关系。注重构造丰富的空间层次,禁止出现相邻层次高差过大的情形;重要的滨水空间采取退台处理,首排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

(二)合理组织交通,尽量做到人车分流。

(三)住宅建筑高度不宜高于80米,容积率不宜大于2.0。建筑风格宜以传统江南水乡建筑、新中式建筑或民国风建筑为主,不宜出现欧式建筑风格;建筑立面应简洁,立面材质以高档材质为主。

(四)积极鼓励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推广装配式建筑;新建项目需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项目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按照每公顷建设用地不少于100立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蓄水设施,应与城市内河、排水管网等有效连接,形成完整的排涝体系。

(五)结合社区用房配建建筑面积每百户不少于50平方米社区文创设施;配套完善智慧管理、社区安防等设施。

三、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

第七条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照步行800米-1000米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该生活圈内应配建初中、社区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养老院、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司法所、商场、餐饮、银行通信邮政网点等,有条件的可配建体育馆或全民健身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等具有基本公共服务且功能互不影响的设施宜联合建设形成综合服务中心,初中、派出所、司法所应独立占地,其他设施宜联合建设。

第八条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照步行500-800米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应配建小学、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商场、菜场或生鲜超市、餐饮网点、银行网点、电信营业网点等。小学和多功能运动场地应独立设置占地,其他设施可联合建设。

第九条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照步行300-500米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应配建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等)、社区食堂、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活动、老年活动)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外健身场地、幼儿园(含托儿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公共厕所等。多功能运动场地、幼儿园(含托儿所)应独立占地设置,其他设施宜联合建设。

四、居住街坊(地块)配套设施

第十条 地块内应按照湖州市垃圾分类工作要求及南浔区分类办《关于新建小区及商业场所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浔分类办〔2020〕4号),配建相应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采取多元化绿化种植,地面绿地率不低于30%,总绿地率不小于35%(含5%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或地面绿化)。独立配套设置的商业建筑、垃圾清运房、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幼儿园等配套公共建筑及有条件的住宅建筑可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折算绿地面积不得超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绿地率的20%。

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绿地率折算标准

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不得影响建筑工程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 地块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执行;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按照下表执行。

机动车位可适当建设机械式车位,需满足以下要求:

配建车位总投影个数需大于1个车位/户。机械式车位个数占总车位个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一组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1.5个车位计。鼓励做两车位垂直交换的机械车位且分散设置,一组机械式停车设施需同一业主持有。由于地形限制、旧城改造、建筑安全等因素影响车库布局的,停车位比例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评估论证,经批准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居住街坊(地块)内必需配建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室内外体育健身场地、E邮柜、充电设施、垃圾分类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整合社区服务功能、智能办公服务以及商业服务等功能,建设社区安防设施、智慧管理设施;通过统一的客户服务平台,让用户通过一个APP即可享受社区的综合服务,打造复合性线上服务体系,充分让社区居民感受便捷、智能。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中配套设施标准低于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的,从属于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不影响其他配套设施配建要求。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X年X月X日起执行,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一: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一览表

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附表二:五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一览表

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附表三:居住街坊(地块)配套设施一览表

附表四:"新江南住宅标准地"改革试点规划设计条件样板新增设计要求及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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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湖州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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