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是否享有外家房屋的份额?

为了这事

外甥和外甥女将80多岁的舅舅

告上了法庭!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

对这起确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事情还要从1952年说起

当时

原同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

《土地房产所有证》确认

土地0.08亩、房屋两间半

为陈家5口人共有

其中,陈一(化名)是陈家的女儿,也是案件中4位原告的母亲。后来,陈一出嫁,离开了村庄,陈家儿子陈二(化名)向邻居购买了一块地,紧挨着两间半的老房子。

到了90年代,事情有变化

1997年

陈二将这两部分

一起申请更换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新证办下来,只有陈二的名字

对此,陈一的子女和陈二各有说法

➢ 陈一的4个子女说,母亲对此并不知情,直到面临征地拆迁,他们才得知。他们认为舅舅的行为侵犯了母亲的合法权益,母亲已经去世,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母亲的产权份额。

➢ 而陈二辩称,姐姐出嫁,户籍也迁移,随丈夫申请获得了新的家庭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权的份额应该注销。他还表示,经过这么多年,现在的房子是他自行建成的,不再是老证上所记载的两间半房屋。

漫画/刘哲姝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二提交了房屋现场照片,还有证人出庭作证。根据行政管理部门的地籍档案材料,房屋从土改至1997年申办新证时保持原状,面积不变。证人表示,现在的房子是陈二在旧房基础上翻修的。从照片也可以明显看出,屋顶已经翻盖,地基仍保持旧房原状,部分墙体仍是旧房的墙体。所以法院认为,陈二提出其自行建成现有房屋不予采信。

另一方面,4位原告是陈一的法定继承人,房子并没有进行分家析产,也不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形。老证上所登记的合法权利人依然享有这两间半房屋的权益,包括征收补偿权益。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

4名原告、陈二以及原证件上载明的

其他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共同享有两间半房屋的征收补偿权益

针对这个案例

我们来听听律师的说法

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主任

林清旺律师

曾代理过多起类似的案件

他说:

20世纪80到90年代,不少农村的自建房都更换了新的产权证明。由于农村土地的情况相对复杂,换证过程中可能相关的程序也没有那么严格,到了现在遇到征地拆迁,纠纷就显现出来了,平时遇到相关的咨询也不少。

在这样的纠纷中,不能仅凭一张权属证明来认定,着重仍是应该去看老证的权益人其合法权益有没有被侵犯。如果确实被侵犯了,即使房子办了新证或者被翻建了,其权益也应该被保护。并且依据《物权法》,物权的保护应当与物权本身共始终,而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来源:厦门晚报

【来源:海西晨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