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接到不少关于要求追回赌资的咨询,看来对此报有希望的不在少数。鉴于此,为避免重复劳动,进行简单梳理以答疑解惑。

先下结论:

若定性赌博,输掉的钱是绝对要不回来的。理由:输掉的钱从性质上说系赌博活动中的赌资,赌资依法要收缴归国家。再者,要回输掉的钱,也不符合常理和情理。不然,参赌人员赢了就潇洒去了,输了报警让警察蜀黍去帮着要回来,自然不可能。

当然,特定情形下,赌博输掉的钱存在退回的可能,如设局诈骗行为的前提之下。

一、定性为赌博

关于赌资,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无论是案发时用作赌注的款物、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均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通俗地说,现场查获的赌资,均需要收缴充公。

案件是认定为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即认定为普通赌博治安案件还是涉嫌赌博罪,均不影响赌资最终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定性诈骗

若定性诈骗,则从法理上来说,是可以追回来的。因为此刻参赌人员的身份是受害人,而非赌客,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责令退赔被害人。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司法实践中,定性诈骗的纯刑事案件,判决项里无一例外,会要求被告人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但赌博类诈骗则处理不一。

法律学科毕竟是社会科学,主观认识会影响处理结果。以赌博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赌博和诈骗交织在一起,被害人最终处分非被告人的财产,到底是认定为赌资还是认定为被害人合法财产,存在认定不一的情况,进而直接导致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不一。简单列举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没收归国库

王xx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大刑初字第818号

法院处理情况:

被告人谷xx、邢xx、王xx、王x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赌博过程中,使用特殊的赌具且相互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xx、邢xx、王xx、王x1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四被告人的诈骗数额本院确认为49.3万元。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分别判决如下:

五、追缴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九万三千元(已扣押被告人邢xx人民币八千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六、扣押被告人谷xx透视眼镜一个、冰壶一个、窃听器一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楠

2.退回模式

于某国、蔡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14刑初356号

法院处理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国、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认为,被告人于某国、蔡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作案手段等,本院在量刑中一并予以体现。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蔡某尚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对相关辩护观点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发还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一万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一千元。

四、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正怡

三、结语

就个人观点而言,倾向于同意第二种处理方式。即便赌博过程中诈骗行为,的确存在两者相互交织,难以准确取分的情况。比如设局者与受害人进行的赌博中,往往伴随正常的赌博和诈骗轮流发生,从而难以准确分清楚实施了几次赌博、几次诈骗。若定性诈骗,说明能查清楚诈骗的金额,则所涉及的款项不应在当做赌资进行收缴梳理,而应退还被害人。

20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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