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下進行  來源:北京商報

1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書記、中國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第十四屆亞洲金融論壇上發表演講時再次提到,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爲,堅持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的前提下進行。防範和化解各種風險,築牢國家安全屏障,堅決維護法律秩序和主權尊嚴。

最近一段時間,“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的前提下進行”已經被多次提及。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節上的演講中,郭樹清就曾提到,要關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風險。少數科技公司在小額支付市場佔據主導地位,涉及廣大公衆利益,具備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特徵。他表示,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涉足各類金融和科技領域,跨界混業經營。必須關注這些機構風險的複雜性和外溢性,及時精準拆彈,消除新的系統性風險隱患。面對金融科技的持續快速發展,我們將堅持既鼓勵創新又守牢底線的積極審慎態度,切實解決好面臨的新問題新挑戰。

此前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便明確,要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的前提下進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到,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國家支持平臺企業創新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支持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同時要依法規範發展,健全數字規則。

今年初,央行在部署新一年工作時便立下目標,要持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具體而言,要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統籌金融發展與金融安全的決策部署,抓緊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強化支付領域監管,個人徵信業務必須持牌經營,嚴禁金融產品過度營銷,誘導過度負債,嚴肅查處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爲。確保金融創新在審慎監管前提下發展,普惠金融服務質量和競爭力穩中有升。

審慎監管加速落地。1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全面評估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效實施分類監管,促進消費金融公司持續、健康、規範發展。

《辦法》設定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共有5項,包括公司治理與內控、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服務質量、信息科技管理,權重佔比分別爲28%、12%、35%、15%、10%。根據《辦法》,監管評級結果分爲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評級結果數值越大表明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

銀保監會表示,監管評級結果是監管部門衡量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程度,以及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也是實施消費金融公司市場準入事項的參考因素。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國際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譚小芬曾提到,目前各種各樣的機構都在做金融科技,確實存在着一定的問題和風險。有些企業實際上已經成了金融機構,在資本金、風險資產方面,過去沒有監管指標對其進行監管,所以其擴張就會帶來問題和風險。至於創新和監管之間,一定是創新在前,監管在後,但如果監管不到位,創新就會過頭。北京商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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