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9日讯 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显示,英大证券一证券经纪人庞川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经查明,庞川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庞川任职情况

2016年4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庞川任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经纪人,2016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8日庞川任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

二、庞川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庞川借用“马某”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马某账户于2016年5月23日在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中国银行。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30日,庞川主要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0xxxxx668、152xxxxx698、152xxxxx484以及MAC地址为74DxxxxxxD2D的设备操作马某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期间对应买入金额928.88万元,对应卖出金额905.88万元。

(二)庞川借用“李某丽”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李某丽账户于2017年3月7日在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7年3月8日至2019年10月10日,庞川主要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0xxxxx668、152xxxxx698、152xxxxx484以及MAC地址为74DxxxxxxD2D的设备操作李某丽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李某丽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93.85万元,对应卖出金额86.02万元。

综上,庞川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马某”“李某丽”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28.07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四川证监局称,庞川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庞川处以2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英大证券全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旗下的全牌照综合性证券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注册资本43.36亿元。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35家分支机构,并控股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包括证券经纪及信用、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固定收益、资产管理、期货业务等六大业务板块。2020年国家电网对金融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重组后,国家电网通过上市公司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国网英大”,股票代码:600517)以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国网英大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国网英大直接持有英大证券96.67%的股权,简介持有3.33%的股权。

另外,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庞川,学历大专,于2016年5月10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2020年7月1日离职注销。

值得一提的是,这已是第二起英大证券的证券经纪人因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而遭证监会处罚。

此前1月12日,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显示,自2015年9月30日起,徐林霞在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徐林霞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覃某”“覃某生”账户买卖股票。其中,覃某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227.57万元,对应卖出金额224.49万元;覃某生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12.69万元,对应卖出金额12.43万元,合计交易累计亏损3.74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徐林霞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徐林霞处以1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当事人:庞川,男,1988年11月出生,住址:四川省西充县古楼镇。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庞川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庞川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庞川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庞川任职情况

2016年4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庞川任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经纪人,2016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8日庞川任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

二、庞川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庞川借用“马某”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马某账户于2016年5月23日在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中国银行。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30日,庞川主要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0xxxxx668、152xxxxx698、152xxxxx484以及MAC地址为74DxxxxxxD2D的设备操作马某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期间对应买入金额9,288,799.10元,对应卖出金额9,058,822.70元。

(二)庞川借用“李某丽”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李某丽账户于2017年3月7日在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7年3月8日至2019年10月10日,庞川主要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0xxxxx668、152xxxxx698、152xxxxx484以及MAC地址为74DxxxxxxD2D的设备操作李某丽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李某丽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938,502.00元,对应卖出金额860,206.40元。

综上,庞川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马某”“李某丽”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280,720.54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庞川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庞川处以2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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