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9日訊 證監會四川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號)顯示,英大證券一證券經紀人龐川借用他人賬戶違法買賣股票。

經查明,龐川存在以下違法相關事實:

一、龐川任職情況

2016年4月22日至6月30日期間,龐川任英大證券四川分公司證券經紀人,2016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8日龐川任英大證券成都沙灣路證券營業部證券經紀人。

二、龐川借用他人賬戶違法買賣股票情況

(一)龐川借用“馬某”賬戶違法買賣股票情況

馬某賬戶於2016年5月23日在英大證券成都沙灣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三方存管賬戶開立於中國銀行。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30日,龐川主要主要使用手機號碼爲180xxxxx668、152xxxxx698、152xxxxx484以及MAC地址爲74DxxxxxxD2D的設備操作馬某賬戶進行股票買賣。期間對應買入金額928.88萬元,對應賣出金額905.88萬元。

(二)龐川借用“李某麗”賬戶違法買賣股票情況

李某麗賬戶於2017年3月7日在英大證券成都沙灣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三方存管賬戶開立於建設銀行。2017年3月8日至2019年10月10日,龐川主要主要使用手機號碼爲180xxxxx668、152xxxxx698、152xxxxx484以及MAC地址爲74DxxxxxxD2D的設備操作李某麗賬戶進行股票買賣。李某麗賬戶期間對應買入金額93.85萬元,對應賣出金額86.02萬元。

綜上,龐川任職英大證券經紀人期間,借用“馬某”“李某麗”賬戶買賣股票,交易累計虧損28.07萬元(已扣除佣金稅費)。

四川證監局稱,龐川上述行爲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爲。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龐川處以2萬元罰款。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英大證券全稱“英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6年,是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家電網”)旗下的全牌照綜合性證券公司,總部位於深圳市,註冊資本43.36億元。公司在全國範圍內設有35家分支機構,並控股英大期貨有限公司、英大證券投資有限公司,擁有包括證券經紀及信用、投資銀行、證券投資、固定收益、資產管理、期貨業務等六大業務板塊。2020年國家電網對金融資產進行了資產重組,重組後,國家電網通過上市公司國網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國網英大”,股票代碼:600517)以及英大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間接持有公司股權。

國網英大2020年半年度報告顯示,國網英大直接持有英大證券96.67%的股權,簡介持有3.33%的股權。

另外,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顯示,龐川,學歷大專,於2016年5月10日在英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於2020年7月1日離職註銷。

值得一提的是,這已是第二起英大證券的證券經紀人因借用他人賬戶違法買賣股票而遭證監會處罰。

此前1月12日,證監會四川監管局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2號)顯示,自2015年9月30日起,徐林霞在英大證券四川分公司擔任證券經紀人,徐林霞任職英大證券經紀人期間,借用“覃某”“覃某生”賬戶買賣股票。其中,覃某賬戶期間對應買入金額227.57萬元,對應賣出金額224.49萬元;覃某生賬戶期間對應買入金額12.69萬元,對應賣出金額12.43萬元,合計交易累計虧損3.74萬元(已扣除佣金稅費)。徐林霞上述行爲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爲。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徐林霞處以1萬元罰款。

相關規定: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爲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下爲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號

當事人:龐川,男,1988年11月出生,住址:四川省西充縣古樓鎮。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依法對龐川借用他人賬戶違法買賣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龐川未要求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龐川存在以下違法相關事實:

一、龐川任職情況

2016年4月22日至6月30日期間,龐川任英大證券四川分公司證券經紀人,2016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8日龐川任英大證券成都沙灣路證券營業部證券經紀人。

二、龐川借用他人賬戶違法買賣股票情況

(一)龐川借用“馬某”賬戶違法買賣股票情況

馬某賬戶於2016年5月23日在英大證券成都沙灣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三方存管賬戶開立於中國銀行。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30日,龐川主要主要使用手機號碼爲180xxxxx668、152xxxxx698、152xxxxx484以及MAC地址爲74DxxxxxxD2D的設備操作馬某賬戶進行股票買賣。期間對應買入金額9,288,799.10元,對應賣出金額9,058,822.70元。

(二)龐川借用“李某麗”賬戶違法買賣股票情況

李某麗賬戶於2017年3月7日在英大證券成都沙灣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三方存管賬戶開立於建設銀行。2017年3月8日至2019年10月10日,龐川主要主要使用手機號碼爲180xxxxx668、152xxxxx698、152xxxxx484以及MAC地址爲74DxxxxxxD2D的設備操作李某麗賬戶進行股票買賣。李某麗賬戶期間對應買入金額938,502.00元,對應賣出金額860,206.40元。

綜上,龐川任職英大證券經紀人期間,借用“馬某”“李某麗”賬戶買賣股票,交易累計虧損280,720.54元(已扣除佣金稅費)。

以上事實,有相關合同、執業證書、情況說明、涉案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委託記錄及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

龐川上述行爲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爲。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龐川處以2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1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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