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判決書:安徽一禁毒大隊長將涉案冰毒交毒販販賣,獲刑11年

在辦公室內,安徽宣城一禁毒大隊大隊長將扣押保管的涉案毒品交給毒販販賣,最終獲刑11年。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黃飛受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徇私枉法一審刑事判決書》,透露了上述案情。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黃飛,1980年生,原系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區分局禁毒大隊大隊長。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於2019年6月17日被宣城市宣州區監察委員會留置,因涉嫌犯受賄罪、販賣毒品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於2019年9月29日經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當日由郎溪縣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經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當日由郎溪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經郎溪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黃飛在擔任宣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禁毒大隊民警、禁毒支隊民警、宣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案件大隊民警、副大隊長、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禁毒大隊大隊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在查辦毒品違法犯罪活動中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10.49萬元。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2014年至2017年,黃飛接受販毒人員巫某的請託,對其涉毒行爲不予查處或予以關照,先後多次收受巫某現金共計21.6萬元。同時,在此期間內,黃飛以借款給巫某收取利息爲掩飾,先後多次收受巫某“利息”共計66.39萬元。

此外,販賣毒品犯罪事實部分,上述判決書顯示,2013年4月,宣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禁毒大隊在偵查鄧文平等人販賣毒品一案過程中,依法扣押了涉案甲基苯丙胺(冰毒)500餘克,並由被告人黃飛暫時保管。2013年5月,黃飛從該部分甲基苯丙胺中取出純度較高的約5克至6克,在其辦公室內交給販毒人員朱某,要求朱某販賣後用毒資購買一臺蘋果5手機,並要求朱某返還同樣數量的甲基苯丙胺以防止被發現。事後,朱某購買了一部蘋果5手機交給黃飛,但將黃飛交其販賣的甲基苯丙胺用於個人吸食,同時提供同樣重量的甲基苯丙胺給黃飛。

除此之外,黃飛還利用職務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黃飛參與了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查辦的楊磊(巫某“馬仔”)等人販賣毒品一案,並在現場抓捕了楊磊等人,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97.35克。因擔心楊磊此次販賣毒品行爲與巫某有關,黃飛於當日中午微信聯繫巫某要求會面,巫某在收到信息後電話聯繫黃飛並約定見面。見面時黃飛向巫某透露了當天抓捕楊磊等相關案件信息,並讓巫某將手機和手機卡等物品扔掉以躲避抓捕,巫某根據黃飛的通風報信將手機及手機卡扔掉。當晚23時許巫某投案自首,後於2018年11月12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此外,判決書還透露,2014年11月10日,宣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抓獲程某、芮增慶、陳小亮、李小軍、夏某等涉毒人員,後查實程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00餘克的犯罪事實。時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支隊長的宣以能(另案處理)得知與自己關係密切的朋友夏某也被抓獲,要求辦案人員將訊問筆錄中涉及到夏某違法事實一律刪除,時任宣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禁毒部門負責人的被告人黃飛得知此事後表示認可。2014年11月11日,宣以能等人違反法律的規定,對程某辦理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且未實際交付執行,致使程某實際脫離公安機關的偵控。

2015年2月8日,程某在被監視居住期間,在南京販賣2002.65克甲基苯丙胺被南京市高淳公安局抓獲。宣以能爲掩蓋對程某採取不當強制措施造成的嚴重後果,同時受夏某、劉某等人的請託,積極與南京公安機關協調將程某販賣毒品案件移交宣城處理。2015年3月18日,程某販賣毒品案件移送至宣城市公安機關,並由黃飛、許某等人到高淳將程某帶回。宣以能指使黃飛將程某在南京販賣冰毒的犯罪事實予以隱瞞,黃飛根據宣以能的指示,授意程某隱匿其在高淳販賣毒品2002.65克的事實。在案件偵辦過程中,黃飛要求案件承辦人許某對程某的訊問不要涉及在南京的犯罪事實。2015年4月8日,宣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僅將程某在宣城販賣毒品100餘克的犯罪事實向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程某販賣毒品2002.65克重大的犯罪未受到追訴。

法院認爲,被告人黃飛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黃飛身爲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販賣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黃飛身爲具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告人黃飛身爲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徇私枉法罪。

綜上所述,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被告人黃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四十二萬元。

責任編輯:賴柳華 SN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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