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

是时代记忆的载体

每一件文物都会勾起我们

对它背后厚重历史的

追寻、仰望和思索

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的中国法院博物馆中,有一只锈迹斑斑的老式马灯。这只马灯,是华北人民法院在平山县办公期间法院干警们在工作期间使用的,它为我们讲述了新中国成立前夕,华北人民法院作为过渡性审判机关那段特殊的红色记忆。今天,丹丹就为大家讲讲这段历史故事。

华北人民法院干警在平山县办公时使用过的马灯

20世纪90年代,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开展档案规范化工作,在布满尘土、小山一样的卷堆中间,几份有“华北人民法院”字样的判决书、送达回证和便函引起了工作人员注意,华北人民法院在西柏坡的这段历史,从此进入公众视野。

华北人民法院在平山县办公仅有5个多月时间,史料稀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挖掘历史,向全省法院发出了征集文物资料的通知。经过艰难复杂的搜寻,陆续搜集到当年的文字、图片、旧物,并根据老人们的回忆,让华北人民法院那段烽火硝烟中的旧事和人物一点点浮出水面。

在华北人民政府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中,并没有明确地定位法院的人民属性。1948年9月26日,华北人民法院作为华北人民政府的19个政府机构之一,在平山县王子村成立。华北人民法院院长陈瑾昆授木质方印一枚,文曰“华北人民法院之印”;木质长戳一颗,文曰“华北人民法院”。从此法院冠于“人民”二字,充分体现了它的人民性。

1948年10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的通令》(下称《通令》),规定各行署原有司法机关一律改为“某某(地区名)人民法院,由华北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印信”,人民法院的称谓第一次在中华大地上出现。

华北人民政府旧址

工作环节中体现的人民性

在审判工作中,华北人民法院坚决奉行并贯彻严谨务实审慎的审判作风。在华北人民法院和冀东行署的一份函件往来中显示,华北人民法院要求各县在报送死刑复核案件时,应将被告口供上令其捺指印及各种调查材料均附卷并做判决,要宣判,并做宣判笔录。当时冀东区划归华北区较晚,冀东行署给华北人民法院的请示函称:“现在各县既无司法组织也无司法工作干部,所有案件只凭公安局审讯材料,在手续上更不完备,现在虽着手建立,但干部缺乏…….”华北人民法院在复函中明确提出要求:“这样在执行中是有些困难,但应设法解决这些困难,不要因困难就不执行必要手续,否则对保障人权政策不利……”

据当地村民李保妮回忆,小时候经常见到一些从外地来法院“告状”的人,当时法院对这些群众一律管吃管住,不让群众花一分钱,还负责开放行条安置回家。当时实行的是供给制,法院工作人员自身生活很清苦,跟华北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人员一起大食堂就餐,一日三餐吃的是小米焖饭或是玉米饼子加菜汤。他们吃什么,来上访的老百姓也跟着吃什么。

机构设置与审判工作

华北人民法院建立后,司法机构的恢复被提上重要日程,《通令》规定,“各县政府原有司法机关已撤销者,迅速恢复,已与民、教或公安局合并者,立即分开,名称为司法科或司法处或人民法院”。同年12月颁布的《华北区村县人民政权组织条例(草案)》中,用一章的篇幅对“县人民法院”的职能作出规定:“县人民法院受上级司法机关之领导,并受县政府主席之监督”,“县人民法院管理第一审之刑事、民事诉讼案件。院长除领导司法行政外,并执行审判工作”,“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根据法律进行独立审判,重大案件并组织裁判委员会合议行之”。到1949年8月,除冀东、绥远一些县外,其他县市都有了司法组织,从华北人民法院到各县共设立了300个司法机关。

华北人民法院成立初期管辖的辖区有冀中、冀东、冀南、冀鲁豫、北岳、太行、晋中、太岳、石家庄市、阳泉市人民法院。当时“一般案件以二审为止,如有不服要求第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庭,或发还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为终审审理之。”实施的是以二审终审为主,以三审终审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审级制度。

在当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司法工作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华北人民法院创造性开展工作,确立了时至今日仍有重要借鉴意义的分级审理、刑事复核、诉讼调解等司法制度,审理和复核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调解处理了大量民间纠纷,维护了华北解放区的法制统一,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审判体现群众路线

在回溯华北人民法院历史时,一份手写版蝇头小楷的“民国38年度民上字110号判决”,成为一份珍贵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资料。

这是一份三审判决书,对一起出卖地窨子纠纷进行了判决,平山县白楼村李银喜不服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冀晋分院1947年作出的二审判决,上诉于华北人民法院。该院判令上诉驳回,为这起历时四年的民间纠纷画上了句号。

本案当事人都是从事织布行业的手工业者,法院对他们的生产行为采取了支持和保护的明确态度,判决书以“将无用变为有用,促发展农村手工业上来看是好的”,认定出卖行为“是应该准许的”。为了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判决书还用了很大篇幅劝解当事人“建立调协关系”,法院服务经济发展,努力营造安定团结发展氛围的良苦用心跃然纸上。

华北人民政府判决书

从判决书的整体风格上,体现出群众路线的精神宗旨。判决书明白晓畅,通俗易懂,用群众语言来陈述事实、辨法析理,传达审判过程、审判结果。同时,作为一篇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的司法文书,其中又有“处分行为”“取得窨子所有权”“资格”“妨害”等法言法语,透出法律裁决的专业性和严肃性。

更难能可贵的是,法官没有因为上诉人的某些主张无证或无理而未将之写入判词,反而引之以为判决说理之用,有诉有判,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说服力极强,判决书这种对上诉人主张的详细陈述,充分体现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也使得最后的下判令人心服口服。

完成使命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沈钧儒被任命为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同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颁布命令:“中央人民政府业已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工作着即结束。”随着华北人民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交接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在华北人民法院的基础上宣告成立,陈瑾昆正式向沈钧儒移交印信及人员清册。至此,华北人民法院结束了13个月短暂而光辉的发展历程,完成了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华北人民法院首次明确定位了法院的人民属性,确立审判工作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司法理念,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明确了人民司法工作方向,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成为中国大地上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过渡性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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