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

是時代記憶的載體

每一件文物都會勾起我們

對它背後厚重歷史的

追尋、仰望和思索

在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4號的中國法院博物館中,有一隻鏽跡斑斑的老式馬燈。這隻馬燈,是華北人民法院在平山縣辦公期間法院幹警們在工作期間使用的,它爲我們講述了新中國成立前夕,華北人民法院作爲過渡性審判機關那段特殊的紅色記憶。今天,丹丹就爲大家講講這段歷史故事。

華北人民法院幹警在平山縣辦公時使用過的馬燈

20世紀90年代,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開展檔案規範化工作,在佈滿塵土、小山一樣的卷堆中間,幾份有“華北人民法院”字樣的判決書、送達回證和便函引起了工作人員注意,華北人民法院在西柏坡的這段歷史,從此進入公衆視野。

華北人民法院在平山縣辦公僅有5個多月時間,史料稀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爲挖掘歷史,向全省法院發出了徵集文物資料的通知。經過艱難複雜的搜尋,陸續蒐集到當年的文字、圖片、舊物,並根據老人們的回憶,讓華北人民法院那段烽火硝煙中的舊事和人物一點點浮出水面。

在華北人民政府之前,中國共產黨領導創建的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中,並沒有明確地定位法院的人民屬性。1948年9月26日,華北人民法院作爲華北人民政府的19個政府機構之一,在平山縣王子村成立。華北人民法院院長陳瑾昆授木質方印一枚,文曰“華北人民法院之印”;木質長戳一顆,文曰“華北人民法院”。從此法院冠於“人民”二字,充分體現了它的人民性。

1948年10月23日,華北人民政府發佈《爲統一各行署、司法機關名稱、恢復各縣原有司法組織及審級的規定的通令》(下稱《通令》),規定各行署原有司法機關一律改爲“某某(地區名)人民法院,由華北人民政府統一頒發印信”,人民法院的稱謂第一次在中華大地上出現。

華北人民政府舊址

工作環節中體現的人民性

在審判工作中,華北人民法院堅決奉行並貫徹嚴謹務實審慎的審判作風。在華北人民法院和冀東行署的一份函件往來中顯示,華北人民法院要求各縣在報送死刑複覈案件時,應將被告口供上令其捺指印及各種調查材料均附卷並做判決,要宣判,並做宣判筆錄。當時冀東區劃歸華北區較晚,冀東行署給華北人民法院的請示函稱:“現在各縣既無司法組織也無司法工作幹部,所有案件只憑公安局審訊材料,在手續上更不完備,現在雖着手建立,但幹部缺乏…….”華北人民法院在覆函中明確提出要求:“這樣在執行中是有些困難,但應設法解決這些困難,不要因困難就不執行必要手續,否則對保障人權政策不利……”

據當地村民李保妮回憶,小時候經常見到一些從外地來法院“告狀”的人,當時法院對這些羣衆一律管喫管住,不讓羣衆花一分錢,還負責開放行條安置回家。當時實行的是供給制,法院工作人員自身生活很清苦,跟華北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人員一起大食堂就餐,一日三餐喫的是小米燜飯或是玉米餅子加菜湯。他們喫什麼,來上訪的老百姓也跟着喫什麼。

機構設置與審判工作

華北人民法院建立後,司法機構的恢復被提上重要日程,《通令》規定,“各縣政府原有司法機關已撤銷者,迅速恢復,已與民、教或公安局合併者,立即分開,名稱爲司法科或司法處或人民法院”。同年12月頒佈的《華北區村縣人民政權組織條例(草案)》中,用一章的篇幅對“縣人民法院”的職能作出規定:“縣人民法院受上級司法機關之領導,並受縣政府主席之監督”,“縣人民法院管理第一審之刑事、民事訴訟案件。院長除領導司法行政外,並執行審判工作”,“縣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時,根據法律進行獨立審判,重大案件並組織裁判委員會合議行之”。到1949年8月,除冀東、綏遠一些縣外,其他縣市都有了司法組織,從華北人民法院到各縣共設立了300個司法機關。

華北人民法院成立初期管轄的轄區有冀中、冀東、冀南、冀魯豫、北嶽、太行、晉中、太嶽、石家莊市、陽泉市人民法院。當時“一般案件以二審爲止,如有不服要求第三審時,由華北人民政府主席指定人員組成特別法庭,或發還華北人民法院複審爲終審審理之。”實施的是以二審終審爲主,以三審終審爲補充的較爲完善的審級制度。

在當時法律制度不夠健全、司法工作條件十分艱苦的情況下,華北人民法院創造性開展工作,確立了時至今日仍有重要借鑑意義的分級審理、刑事複覈、訴訟調解等司法制度,審理和複覈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調解處理了大量民間糾紛,維護了華北解放區的法制統一,爲新中國的法制建設奠定了重要基礎。

審判體現羣衆路線

在回溯華北人民法院歷史時,一份手寫版蠅頭小楷的“民國38年度民上字110號判決”,成爲一份珍貴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資料。

這是一份三審判決書,對一起出賣地窨子糾紛進行了判決,平山縣白樓村李銀喜不服晉察冀邊區高等法院冀晉分院1947年作出的二審判決,上訴於華北人民法院。該院判令上訴駁回,爲這起歷時四年的民間糾紛畫上了句號。

本案當事人都是從事織布行業的手工業者,法院對他們的生產行爲採取了支持和保護的明確態度,判決書以“將無用變爲有用,促發展農村手工業上來看是好的”,認定出賣行爲“是應該准許的”。爲了徹底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判決書還用了很大篇幅勸解當事人“建立調協關係”,法院服務經濟發展,努力營造安定團結發展氛圍的良苦用心躍然紙上。

華北人民政府判決書

從判決書的整體風格上,體現出羣衆路線的精神宗旨。判決書明白曉暢,通俗易懂,用羣衆語言來陳述事實、辨法析理,傳達審判過程、審判結果。同時,作爲一篇具有嚴肅性、權威性、強制性的司法文書,其中又有“處分行爲”“取得窨子所有權”“資格”“妨害”等法言法語,透出法律裁決的專業性和嚴肅性。

更難能可貴的是,法官沒有因爲上訴人的某些主張無證或無理而未將之寫入判詞,反而引之以爲判決說理之用,有訴有判,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說服力極強,判決書這種對上訴人主張的詳細陳述,充分體現出了對當事人訴權的保障,也使得最後的下判令人心服口服。

完成使命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沈鈞儒被任命爲新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長。同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頒佈命令:“中央人民政府業已成立,華北人民政府工作着即結束。”隨着華北人民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交接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華北人民法院的基礎上宣告成立,陳瑾昆正式向沈鈞儒移交印信及人員清冊。至此,華北人民法院結束了13個月短暫而光輝的發展歷程,完成了光榮而艱鉅的歷史使命。

華北人民法院首次明確定位了法院的人民屬性,確立審判工作爲黨的中心工作服務的司法理念,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明確了人民司法工作方向,爲新中國的法制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成爲中國大地上頗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過渡性審判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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