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网1月19日消息 厦门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厦门银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向房地产领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被监管处罚2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全文:

天眼查信息显示,厦门银行成立于1996年11月30日。总行位于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全行现拥有46个现代化经营网点。2008年年底,厦门银行成功引进具有台资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这是台湾金融机构借道第三地投资大陆商业银行的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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