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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村民隔空为多名女子介绍“生意”,刚赚两千就“引火烧身”

现在一些手机社交软件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便捷,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也利用其隐蔽性强的特点,干起了见不得人的勾当。2021年1月12日晚上,聊通社小编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不久前公开的一份起诉书获悉,家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一村庄的男子陈某,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介绍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根据依法审查查明的数据,2020年4月13日16时点左右,司某通过网络和陈某联系需要嫖娼的需求,陈某用微信通过孙某介绍了女子欧阳某某与司某在一家酒店的房间以400元人民币一次的价格发生了交易;当月15日晚,男子王某在一家酒店开了房间,然后通过微信和陈某联系需要“服务”的需求,陈某又通过孙某介绍了女子孟某来到王某所在的房间,与起以40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了“交易”;次日23点左右,男子何某通过微信和陈某联系需要女性“服务”的需求,于是陈某又通过孙某介绍了女子孟某在一酒店的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完成“交易”。每介绍成一笔交易,陈某均可获得提成170元。

2020年6月4日,陈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警方侦查终结后,以陈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当地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在认定上述事实的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房记录、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后,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介绍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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