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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對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 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

原標題:重磅!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央行就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

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明確界定相關市場範圍以及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意見稿》中提到,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的範圍從事支付業務,不得從事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範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授信活動。中國人民銀行按規定對非銀行支付機構進行綜合評價和分類評級,並根據分類評級結果採取差異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非銀行支付機構未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和公平競爭原則,嚴重影響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建議採取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停止實施集中、按照支付業務類型拆分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措施。

非銀行支付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擬實施的境外投資等重大事項可能導致經營方針發生重大調整或者對公司經營發展、支付業務穩定性和連續性、用戶合法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相關事項實施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備案。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股東擬質押非銀行支付機構股權的,應當在質押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質押的股權不得超過該股東所持有非銀行支付機構股權總數的50%。

非銀行支付機構接受的備付金不屬於其自有財產,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佔用、借用備付金,不得擅自以備付金爲自己和他人提供擔保。

非銀行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其採取約談等措施進行預警:

(一)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三分之一;

(二)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二分之一;

(三)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五分之三。

第五十六條(市場支配地位情形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銀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非銀行支付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

(二)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

(三)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涉及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該非銀行支付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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