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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 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

原标题:央行发文强化非银支付行业反垄断,严重影响市场健康发展或面临拆分

记者:苗艺伟

120日,央行正式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时隔十年之后,央行再次发布针对非银支付机构监管的纲领性文件。

央行表示,20106月,人民银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奠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监管基础。但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机构退出和处置面临新的要求。总体看,为适应市场发展、对外开放和强化监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条例》,提升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合规经营。

资深支付行业分析师王蓬博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此次《条例》的发布相当于是央行弥补了长期以来存在的支付行业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这是央行根据现有的这个行业的发展情况拟定的框架性监管政策。未来,现有支付机构的牌照续期方式可能将会按照最新规定进行审核是否能够续期,很可能造成新的行业洗牌。按照《条例》规定,支付机构现有的创新类业务,例如“信用付” 类产品,未来或将受到新的监管。

明确支付市场支配地位标准

界面新闻记者发现,在此次《条例》中,支付行业最为关注的便是明确支付市场支配地位“红线”,为支付行业反垄断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条例》第55条(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中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

56条(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此外,《条例》还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支付机构股东实施穿透监管

央行发布的《条例》中,还对支付机构的股东条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在控股牌照数量、持牌时间,以及入股资金来源方面进行穿透监管,弥补了此前央行对于支付机构股东监管的空白,

《条例》第11条规定,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

12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监管;成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股份。

4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进行审查,对其真实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实施穿透式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入股资金进行穿透式监管,严格审查入股资金来源、性质与流向。

支付业务监管规则生变

此前,央行对于支付机构牌照发放是按照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功能发放,但随着十年之内,中国非银支付行业发生的巨大变化,旧的支付业务分类方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监管要求。

在央行新发布的《条例》中,央行则按照业务实质确定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按照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价值)、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以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需要,有效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

对于支付机构“禁止”类业务,《条例》也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开展清算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

对于支付机构的创新类业务,央行或将进行审慎监管。在第48条(创新业务备案)中,央行央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的业务创新涉及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合规性论证,及时、充分、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向用户提示相关业务风险,并在业务开展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备案。

此外,在《条例》中,央行还设定了对于新申请支付机构的具体规定,明确自受理申请人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这或许意味着,已经停止批复超4年的支付牌照或将再次开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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