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新聞:

央行:對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 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

原標題:央行發文強化非銀支付行業反壟斷,嚴重影響市場健康發展或面臨拆分

記者:苗藝偉

120日,央行正式發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這是時隔十年之後,央行再次發佈針對非銀支付機構監管的綱領性文件。

央行表示,20106月,人民銀行制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佈),奠定了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監管基礎。但近年來,支付服務市場快速發展,創新層出不窮,風險複雜多變,機構退出和處置面臨新的要求。總體看,爲適應市場發展、對外開放和強化監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動出臺《條例》,提升支付機構監管法律層級,進一步規範支付機構合規經營。

資深支付行業分析師王蓬博對界面新聞記者表示,此次《條例》的發佈相當於是央行彌補了長期以來存在的支付行業監管漏洞和監管空白,這是央行根據現有的這個行業的發展情況擬定的框架性監管政策。未來,現有支付機構的牌照續期方式可能將會按照最新規定進行審覈是否能夠續期,很可能造成新的行業洗牌。按照《條例》規定,支付機構現有的創新類業務,例如“信用付” 類產品,未來或將受到新的監管。

明確支付市場支配地位標準

界面新聞記者發現,在此次《條例》中,支付行業最爲關注的便是明確支付市場支配地位“紅線”,爲支付行業反壟斷提供了明確的標準。

《條例》第55條(市場支配地位預警措施)中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其採取約談等措施進行預警:

(一)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三分之一;

(二)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二分之一;

(三)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五分之三。

56條(市場支配地位情形認定)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銀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非銀行支付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

(二)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

(三)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

此外,《條例》還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嚴重影響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建議採取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停止實施集中、按照支付業務類型拆分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措施。

支付機構股東實施穿透監管

央行發佈的《條例》中,還對支付機構的股東條件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特別是在控股牌照數量、持牌時間,以及入股資金來源方面進行穿透監管,彌補了此前央行對於支付機構股東監管的空白,

《條例》第11條規定,同一法人不得持有兩個及以上非銀行支付機構10%以上股權,同一實際控制人不得控制兩個及以上非銀行支付機構。

12條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存在通過特定目的載體或者委託他人持股等方式規避監管;成爲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股份。

45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非銀行支付機構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進行審查,對其真實股權結構和實際控制人實施穿透式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非銀行支付機構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的入股資金進行穿透式監管,嚴格審查入股資金來源、性質與流向。

支付業務監管規則生變

此前,央行對於支付機構牌照發放是按照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等功能發放,但隨着十年之內,中國非銀支付行業發生的巨大變化,舊的支付業務分類方法已經無法滿足當前的監管要求。

在央行新發布的《條例》中,央行則按照業務實質確定支付業務新的分類方式按照資金和信息兩個維度,根據是否開立賬戶(提供預付價值)、是否具備存款類機構特徵,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爲“儲值賬戶運營業務”和“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兩類,以適應技術和業務創新需要,有效防止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

對於支付機構“禁止”類業務,《條例》也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者變相開展清算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授信活動。

對於支付機構的創新類業務,央行或將進行審慎監管。在第48條(創新業務備案)中,央行央求,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的業務創新涉及用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應當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和合規性論證,及時、充分、全面地進行信息披露,向用戶提示相關業務風險,並在業務開展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備案。

此外,在《條例》中,央行還設定了對於新申請支付機構的具體規定,明確自受理申請人的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這或許意味着,已經停止批覆超4年的支付牌照或將再次開閘。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