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延宕多年的“药患纠纷”案件。

据相关判决文书,2017年1月,湖南省宁乡市64岁老人袁桃香因身体不适,到当地龙田镇百姓康芝林大药房买药。药房工作人员为袁桃香开了两种治疗糖尿病的药物,均系处方药。同时,袁桃香还购买了藿香正气丸。

▲药房工作人员为袁桃香开具的两种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

买药回家后的第三天,袁桃香被家属发现出现神志不清的状况。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后,司法鉴定机构认为袁桃香系“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2019年1月,袁桃香去世。

其家属认为,袁桃香病情系服用药房购买的药物后“中毒”;药房一方则认为,原告无法证明袁桃香按照正常的用法、用量服用涉案药物,也无法确定袁桃香昏迷是否与服用药物相关,甚至根本无法证明袁桃香在药房买了药,药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从2018年就开始打官司。宁乡市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中,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袁桃香未经医师检查确诊即购药并服用,自身存在过错;药房工作人员虽具有中药师资格证,但无开具处方药资质,其违法出售处方药具有社会风险性,药房方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认为,袁桃香生前患有多种疾病,昏迷原因无法查清,“但无法将袁桃香昏迷的具体原因,从药房违法出售处方药可能造成的后果中分离出来”,对袁桃香昏迷、住院及死亡产生的损失,法院酌情确定由药房方承担10万元。

【事发】

老人药房购买糖尿病治疗药

三天后昏迷成“植物人”

根据袁桃香大女儿程秀珍的讲述,2017年1月16日,因为母亲身体不适,她陪同其来到龙田镇百姓康芝林大药房买药。

程秀珍说,药房工作人员彭晓明为母亲测量血压、血糖后,开了特格尔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格列齐特片,另外,她们还购买了藿香正气丸。

程秀珍说,当时,她还不知道“特格尔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格列齐特片”是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

2017年1月19日,买药回家后的第三天,袁桃香被家属发现神志不清。袁桃香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后两年时间里,老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直至2019年1月6日去世。

袁桃香昏迷后,曾辗转多家医院治疗。案件资料显示,2017年1月,宁乡县人民医院对袁桃香病情诊断为:低血糖昏迷、高血压2及高危组、尿路感染、左侧后交通动脉缺如、脑白质变性。

2017年2月,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会诊后认为,袁桃香的昏迷“代谢性脑病可能性大”。转院至宁乡县中医院后,袁桃香被诊断为“低血糖性昏迷,高血压,2型糖尿病”。

对于袁桃香突然昏迷的原因,家属一直感到疑惑。袁桃香小女儿程安春说,“我母亲平时身体很好,从来没有住过院。”

2017年12月,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袁桃香急起发病,迅速陷入昏迷,且一直没有好转,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断、治疗,考虑为低血糖昏迷,现被鉴定人表现为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

▲2017年12月,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袁桃香表现为“植物生存状态”

【对簿公堂】

家属认为系服用药物后“中毒”

状告药房侵犯健康权

袁桃香家属认为,老人之所以病成“植物人”,系在百姓康芝林大药房购药后服用“中毒”所致。

2018年1月,袁桃香购药一年后,其家属将药房、药房负责人、当时开药的工作人员彭晓明告上法庭:彭晓明开了糖尿病治疗药物后,叮嘱袁桃香按时、按量服用,“服用药物第三天,便因药物中毒导致不省人事。”

袁桃香家属认为,百姓康芝林大药房超越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彭晓明没有医师资格擅自开展诊疗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药房方则认为,不否认袁桃香存在昏迷的状况,也不否认袁桃香患糖尿病且平时在服药治疗,更不否认袁桃香在昏迷前可能服用了特格尔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格列齐特片,“这两种药不是只有百姓康芝林大药房才有销售,周围乡镇药房均可购买,药名、疗效都相同,袁桃香完全有可能服用其他厂家生产、其他药房销售的相关药物。”

药房方称,该药房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医药经销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在本案中超越经营范围并开展经营活动,彭晓明具备中药师执业资质,没有对来药房买药的顾客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只是正当履行职务。

药房方还认为,袁桃香昏迷的原因与服用药物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依据证实,“袁桃香自身患多种疾病,这些疾病均可随时引起昏迷。”

对于双方的争议,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袁桃香家属一方提供的相应证据具有较大说服力,能够证明袁桃香在该药房购买了涉案药品,也能够确认袁桃香生前按照彭晓明写明的服用标准,服用了从该药房购买的涉案药物。

宁乡市人民法院同时也称,特格尔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格列齐特片均系处方药,适用于糖尿病患者,无急性并发症(感染、创伤、酮症酸中毒、高渗高糖性昏迷等),无严重的慢性并发症。

对于袁桃香昏迷与服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宁乡市人民法院曾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该中心以“鉴定要求超出其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

随后,宁乡市人民法院又委托了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组织鉴定。2018年7月,该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书,其鉴定意见为:袁桃香“植物生存状态”与服用涉案药物存在因果联系。

▲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此前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袁桃香“植物生存状态”与服用涉案药物存在因果联系

【重审审理】

三次委托鉴定机构均被拒绝

老人昏迷原因成“谜”

2018年12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原一审判决书称,出售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而药房在无诊疗资质且袁桃香未提供处方的情况下,向其出售处方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严重过错。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袁桃香身体状况与服药存在因果联系。”宁乡市人民法院称,药房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同时,宁乡市人民法院称,袁桃香“作为成年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应有一定了解,服用药物本应谨慎……自身存在一定疏忽,亦应负部分责任”。

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药房一方承担90%的责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3.5万余元。

2019年1月,袁桃香死亡。同年12月,长沙中院作出民事裁定,称“因袁桃香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导致出现新的事实,从而需要重新确定本案的审理范围”,撤销宁乡市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资料显示,重审审理过程中,宁乡市人民法院三次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对袁桃香昏迷、死亡原因等进行司法技术鉴定,但三家鉴定机构均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

最终,在2020年12月作出的新一审判决书中,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袁桃香昏迷原因并未完全确诊。

▲新一审判决书中,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袁桃香昏迷原因并未完全确诊

对于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此前作出的“袁桃香‘植物生存状态’与服用涉案药物存在因果联系”这一鉴定结论,宁乡市人民法院称,该鉴定结论明显程序不合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对该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

宁乡市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本案系普通侵权纠纷,袁桃香家属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目前袁桃香昏迷原因无法查清。

【新一审判决】

“双方均存在过错”

法院酌情判药房赔偿10万元

2018年5月22日,袁桃香昏迷四个月后,宁乡市食药监局对百姓康芝林大药房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该《通知书》内容显示,经查,该药房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销售记录,未保存处方,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宁乡市食药监局责令该药房“七日内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处方药销售保存处方”。

而在本案重审阶段,袁桃香昏迷原因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药房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成为了该案的争议焦点。

宁乡市人民法院在新一审判决书中称,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对药品的使用者来说,获得和使用药品并非任意。”

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袁桃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医师检查确诊购药并服用,自身存在过错。

在新一审判决书中,药房方同样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药房工作人员虽具有中药师资格证,但无开具处方药资质,亦无法证明涉案药物系袁桃香持有处方才进行销售……违法出售处方药具有社会风险性,药房一方对其损害后果持放任态度。”

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袁桃香生前患有多种疾病,昏迷原因无法查清,“但无法将袁桃香昏迷的具体原因,从药房违法出售处方药可能造成的后果中分离出来”,对袁桃香昏迷、住院及死亡产生的损失,法院酌情确定由药房方承担10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药房负责人刘天明的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尽管药房违规销售了处方药,但袁桃香买药后服用,仅仅基于其女儿程秀珍个人的陈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如果不被对方认可的话,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然而,没有证据能证明袁桃香服用了涉案药品并对身体造成影响。”

袁桃香小女儿程安春同样表示,对这一判决结果不予认可,“看到法院新的一审判决结果,我整个人都崩溃了。”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目前,原被告双方均已向长沙市中院递交上诉状,该案二审尚未开庭。

【专家解读】

法院基于药房过错作出自由裁量

体现尊重生命权

百姓康芝林大药房违法出售处方药,是否侵犯袁桃香合法权益?其过错程度应当如何认定?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否合理?红星新闻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广西医科大学副教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计委法律顾问专家委员会委员谢青松认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多家鉴定机构不受理,有一份鉴定意见又未被法院认可。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举证。目前原告只能证明药房存在过错,但药房过错与袁桃香昏迷、死亡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无法举证。”

谢青松认为,在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原告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法院考虑到举证难度大、被告药房一方又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因果关系不明,根据案件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分配举证责任。”

“如果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可能败诉。但如果判决原告败诉,可能对原告又不公。”谢青松认为,法院酌情判决药房一方赔偿原告10万元,“还是考虑到(药房)对原告的一个补偿,也是从公平角度来考虑的。”

湖南中医药大学教师、湖南省法学会卫生法研究会副会长邹健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涉案药房违法销售处方药、患者产生了不良损害后果,“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药房违法销售处方药的事实是明确的,基于这一事实,可以认定药房存在过错。”

“这一过错行为,与患者表现为‘植物人状态’、最终死亡,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确切的因果关系?非常遗憾的是,没有看到一份有效的鉴定结论。”邹健表示,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患者存在自身疾病,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两者存在直接关联,原告方存在举证不足的问题。

“涉案药房违法销售处方药,与袁桃香的损害后果,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只是缺乏专业鉴定结论来支持。”邹建认为,基于药房此前的过错行为,一审法院作出了自由裁量,药房一方赔偿10万元,这体现了一审法院对生命权的尊重。

邹健也坦言,“从数字上来看,一条生命没有了,只有10万元,好像不对等。但是非常遗憾,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这一方,目前没有达到确切的程度。这是一个非常遗憾的案件。”

邹健同时认为,该案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近年来,相关部门在药品安全领域加大了打击力度,但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一直是行业的顽疾。尽管处罚力度在加强,但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相关部门应继续加大打击力度,规范药品的购销登记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患者出现应当就诊的情况,就应当及时就诊,不能随便到一个药房买点药就解决了,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反思的问题。”邹健说。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实习生 任淼琳

编辑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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