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延宕多年的“藥患糾紛”案件。

據相關判決文書,2017年1月,湖南省寧鄉市64歲老人袁桃香因身體不適,到當地龍田鎮百姓康芝林大藥房買藥。藥房工作人員爲袁桃香開了兩種治療糖尿病的藥物,均系處方藥。同時,袁桃香還購買了藿香正氣丸。

▲藥房工作人員爲袁桃香開具的兩種治療糖尿病的處方藥

買藥回家後的第三天,袁桃香被家屬發現出現神志不清的狀況。輾轉多家醫院治療後,司法鑑定機構認爲袁桃香系“植物生存狀態,構成一級傷殘”。2019年1月,袁桃香去世。

其家屬認爲,袁桃香病情繫服用藥房購買的藥物後“中毒”;藥房一方則認爲,原告無法證明袁桃香按照正常的用法、用量服用涉案藥物,也無法確定袁桃香昏迷是否與服用藥物相關,甚至根本無法證明袁桃香在藥房買了藥,藥房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從2018年就開始打官司。寧鄉市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作出的一審判決書中,對雙方“各打五十大板”:袁桃香未經醫師檢查確診即購藥並服用,自身存在過錯;藥房工作人員雖具有中藥師資格證,但無開具處方藥資質,其違法出售處方藥具有社會風險性,藥房方亦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認爲,袁桃香生前患有多種疾病,昏迷原因無法查清,“但無法將袁桃香昏迷的具體原因,從藥房違法出售處方藥可能造成的後果中分離出來”,對袁桃香昏迷、住院及死亡產生的損失,法院酌情確定由藥房方承擔10萬元。

【事發】

老人藥房購買糖尿病治療藥

三天後昏迷成“植物人”

根據袁桃香大女兒程秀珍的講述,2017年1月16日,因爲母親身體不適,她陪同其來到龍田鎮百姓康芝林大藥房買藥。

程秀珍說,藥房工作人員彭曉明爲母親測量血壓、血糖後,開了特格爾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格列齊特片,另外,她們還購買了藿香正氣丸。

程秀珍說,當時,她還不知道“特格爾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格列齊特片”是治療糖尿病的處方藥。

2017年1月19日,買藥回家後的第三天,袁桃香被家屬發現神志不清。袁桃香家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此後兩年時間裏,老人一直處於昏迷狀態,直至2019年1月6日去世。

袁桃香昏迷後,曾輾轉多家醫院治療。案件資料顯示,2017年1月,寧鄉縣人民醫院對袁桃香病情診斷爲:低血糖昏迷、高血壓2及高危組、尿路感染、左側後交通動脈缺如、腦白質變性。

2017年2月,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會診後認爲,袁桃香的昏迷“代謝性腦病可能性大”。轉院至寧鄉縣中醫院後,袁桃香被診斷爲“低血糖性昏迷,高血壓,2型糖尿病”。

對於袁桃香突然昏迷的原因,家屬一直感到疑惑。袁桃香小女兒程安春說,“我母親平時身體很好,從來沒有住過院。”

2017年12月,長沙市楚天司法鑑定所作出鑑定意見書:袁桃香急起發病,迅速陷入昏迷,且一直沒有好轉,經多家醫院檢查、診斷、治療,考慮爲低血糖昏迷,現被鑑定人表現爲植物生存狀態,構成一級傷殘。

▲2017年12月,長沙市楚天司法鑑定所作出鑑定意見:袁桃香表現爲“植物生存狀態”

【對簿公堂】

家屬認爲系服用藥物後“中毒”

狀告藥房侵犯健康權

袁桃香家屬認爲,老人之所以病成“植物人”,系在百姓康芝林大藥房購藥後服用“中毒”所致。

2018年1月,袁桃香購藥一年後,其家屬將藥房、藥房負責人、當時開藥的工作人員彭曉明告上法庭:彭曉明開了糖尿病治療藥物後,叮囑袁桃香按時、按量服用,“服用藥物第三天,便因藥物中毒導致不省人事。”

袁桃香家屬認爲,百姓康芝林大藥房超越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彭曉明沒有醫師資格擅自開展診療行爲,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

藥房方則認爲,不否認袁桃香存在昏迷的狀況,也不否認袁桃香患糖尿病且平時在服藥治療,更不否認袁桃香在昏迷前可能服用了特格爾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格列齊特片,“這兩種藥不是隻有百姓康芝林大藥房纔有銷售,周圍鄉鎮藥房均可購買,藥名、療效都相同,袁桃香完全有可能服用其他廠家生產、其他藥房銷售的相關藥物。”

藥房方稱,該藥房系依法註冊成立的醫藥經銷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在本案中超越經營範圍並開展經營活動,彭曉明具備中藥師執業資質,沒有對來藥房買藥的顧客提供用藥諮詢和指導,只是正當履行職務。

藥房方還認爲,袁桃香昏迷的原因與服用藥物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並無依據證實,“袁桃香自身患多種疾病,這些疾病均可隨時引起昏迷。”

對於雙方的爭議,寧鄉市人民法院認爲,袁桃香家屬一方提供的相應證據具有較大說服力,能夠證明袁桃香在該藥房購買了涉案藥品,也能夠確認袁桃香生前按照彭曉明寫明的服用標準,服用了從該藥房購買的涉案藥物。

寧鄉市人民法院同時也稱,特格爾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格列齊特片均系處方藥,適用於糖尿病患者,無急性併發症(感染、創傷、酮症酸中毒、高滲高糖性昏迷等),無嚴重的慢性併發症。

對於袁桃香昏迷與服藥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寧鄉市人民法院曾委託湖南省人民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但該中心以“鑑定要求超出其鑑定能力”爲由,不予受理。

隨後,寧鄉市人民法院又委託了湖南迪安司法鑑定中心組織鑑定。2018年7月,該中心作出司法鑑定書,其鑑定意見爲:袁桃香“植物生存狀態”與服用涉案藥物存在因果聯繫。

▲迪安司法鑑定中心此前作出的鑑定結論,認爲袁桃香“植物生存狀態”與服用涉案藥物存在因果聯繫

【重審審理】

三次委託鑑定機構均被拒絕

老人昏迷原因成“謎”

2018年12月,寧鄉市人民法院作出原一審判決書稱,出售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而藥房在無診療資質且袁桃香未提供處方的情況下,向其出售處方藥,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存在嚴重過錯。

“根據司法鑑定意見,袁桃香身體狀況與服藥存在因果聯繫。”寧鄉市人民法院稱,藥房一方應負賠償責任。

同時,寧鄉市人民法院稱,袁桃香“作爲成年人,對自身身體狀況應有一定了解,服用藥物本應謹慎……自身存在一定疏忽,亦應負部分責任”。

寧鄉市人民法院判決藥房一方承擔90%的責任,賠償對方經濟損失33.5萬餘元。

2019年1月,袁桃香死亡。同年12月,長沙中院作出民事裁定,稱“因袁桃香在訴訟過程中死亡,導致出現新的事實,從而需要重新確定本案的審理範圍”,撤銷寧鄉市人民法院上述判決,發回重審。

案件資料顯示,重審審理過程中,寧鄉市人民法院三次委託不同的鑑定機構,對袁桃香昏迷、死亡原因等進行司法技術鑑定,但三家鑑定機構均以“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鑑定能力”爲由,不予受理。

最終,在2020年12月作出的新一審判決書中,寧鄉市人民法院認爲,袁桃香昏迷原因並未完全確診。

▲新一審判決書中,寧鄉市人民法院認爲,袁桃香昏迷原因並未完全確診

對於迪安司法鑑定中心此前作出的“袁桃香‘植物生存狀態’與服用涉案藥物存在因果聯繫”這一鑑定結論,寧鄉市人民法院稱,該鑑定結論明顯程序不合法,鑑定依據明顯不足,影響了鑑定結論的客觀性和準確性,對該鑑定意見書不予採信。

寧鄉市人民法院重審後認爲,本案系普通侵權糾紛,袁桃香家屬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目前袁桃香昏迷原因無法查清。

【新一審判決】

“雙方均存在過錯”

法院酌情判藥房賠償10萬元

2018年5月22日,袁桃香昏迷四個月後,寧鄉市食藥監局對百姓康芝林大藥房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

該《通知書》內容顯示,經查,該藥房未建立藥品購進驗收記錄、銷售記錄,未保存處方,上述行爲違反了相關法規,寧鄉市食藥監局責令該藥房“七日內建立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和銷售記錄,處方藥銷售保存處方”。

而在本案重審階段,袁桃香昏迷原因無法確定的情況下、藥房一方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成爲了該案的爭議焦點。

寧鄉市人民法院在新一審判決書中稱,根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纔可調配、購買和使用,“對藥品的使用者來說,獲得和使用藥品並非任意。”

寧鄉市人民法院認爲,袁桃香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未經醫師檢查確診購藥並服用,自身存在過錯。

在新一審判決書中,藥房方同樣被認定存在一定過錯,“藥房工作人員雖具有中藥師資格證,但無開具處方藥資質,亦無法證明涉案藥物系袁桃香持有處方纔進行銷售……違法出售處方藥具有社會風險性,藥房一方對其損害後果持放任態度。”

寧鄉市人民法院認爲,袁桃香生前患有多種疾病,昏迷原因無法查清,“但無法將袁桃香昏迷的具體原因,從藥房違法出售處方藥可能造成的後果中分離出來”,對袁桃香昏迷、住院及死亡產生的損失,法院酌情確定由藥房方承擔10萬元。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藥房負責人劉天明的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戈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儘管藥房違規銷售了處方藥,但袁桃香買藥後服用,僅僅基於其女兒程秀珍個人的陳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當事人一方的陳述如果不被對方認可的話,需要其他證據來佐證。然而,沒有證據能證明袁桃香服用了涉案藥品並對身體造成影響。”

袁桃香小女兒程安春同樣表示,對這一判決結果不予認可,“看到法院新的一審判決結果,我整個人都崩潰了。”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目前,原被告雙方均已向長沙市中院遞交上訴狀,該案二審尚未開庭。

【專家解讀】

法院基於藥房過錯作出自由裁量

體現尊重生命權

百姓康芝林大藥房違法出售處方藥,是否侵犯袁桃香合法權益?其過錯程度應當如何認定?法院的一審判決是否合理?紅星新聞記者就上述問題採訪了相關專家。

廣西醫科大學副教授、廣西壯族自治區衛計委法律顧問專家委員會委員謝青松認爲,“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多家鑑定機構不受理,有一份鑑定意見又未被法院認可。這種情況下,應當由原告舉證。目前原告只能證明藥房存在過錯,但藥房過錯與袁桃香昏迷、死亡的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原告無法舉證。”

謝青松認爲,在原告無法舉證的情況下,原告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法院考慮到舉證難度大、被告藥房一方又存在明顯過錯的情況下,因果關係不明,根據案件證據行使自由裁量權,來分配舉證責任。”

“如果嚴格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可能敗訴。但如果判決原告敗訴,可能對原告又不公。”謝青松認爲,法院酌情判決藥房一方賠償原告10萬元,“還是考慮到(藥房)對原告的一個補償,也是從公平角度來考慮的。”

湖南中醫藥大學教師、湖南省法學會衛生法研究會副會長鄒健認爲,本案的基本事實是涉案藥房違法銷售處方藥、患者產生了不良損害後果,“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涉案藥房違法銷售處方藥的事實是明確的,基於這一事實,可以認定藥房存在過錯。”

“這一過錯行爲,與患者表現爲‘植物人狀態’、最終死亡,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確切的因果關係?非常遺憾的是,沒有看到一份有效的鑑定結論。”鄒健表示,結合本案現有證據,患者存在自身疾病,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兩者存在直接關聯,原告方存在舉證不足的問題。

“涉案藥房違法銷售處方藥,與袁桃香的損害後果,可能存在因果關係,只是缺乏專業鑑定結論來支持。”鄒建認爲,基於藥房此前的過錯行爲,一審法院作出了自由裁量,藥房一方賠償10萬元,這體現了一審法院對生命權的尊重。

鄒健也坦言,“從數字上來看,一條生命沒有了,只有10萬元,好像不對等。但是非常遺憾,舉證責任在於原告這一方,目前沒有達到確切的程度。這是一個非常遺憾的案件。”

鄒健同時認爲,該案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近年來,相關部門在藥品安全領域加大了打擊力度,但藥品零售企業違規銷售處方藥的行爲,一直是行業的頑疾。儘管處罰力度在加強,但違法成本相對較低。相關部門應繼續加大打擊力度,規範藥品的購銷登記管理,增強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

患者出現應當就診的情況,就應當及時就診,不能隨便到一個藥房買點藥就解決了,這些都是我們需要反思的問題。”鄒健說。

紅星新聞記者 王劍強 實習生 任淼琳

編輯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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