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西晉中出租車爲何被強制指定換吉利?

近日,總檯央廣新聞熱線接到多位山西晉中市的出租車司機反映,全市共有1000多輛出租車,從去年10月份開始被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強制要求更換爲晉中本地生產的吉利“幾何A”電動汽車。由於企業產能不足,出租車師傅們苦等一兩個月拿到車後,在運營時卻發現,晉中市的充電站寥寥無幾,而這款車冬季實際續航里程還不到200公里,每天司機師傅們平均要花費3個多小時才能充上電,如果是兩班倒每天要花費6、7個小時,運營時間比以往大大減少,收入大幅下降。

爲何強制指定吉利這款電動汽車爲唯一的出租車更換車型?當地政府這一行政命令是否涉嫌壟斷?

出租司機稱換車後運營時間減少、收入下降

新能源車排隊充電時間長

一月裏的晉中市正是最冷的時節,近日,總檯央廣中國之聲記者來到晉中市棉麻廠充電站,看到支持28輛車同時快充的充電樁早已被佔滿,排隊等待充電的出租車排成長隊,充電站工作人員說,這會兒還不是充電車輛排隊最多的時候。

“這裏停的車都是已經充滿電的,那邊的車是排隊等着充電的,車多的時候能排到大門口,6點到8點是高峯期。”工作人員說。

總檯央廣中國之聲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被強制更換成吉利“幾何A”電動汽車後,出租車司機們大多數都不滿意。更換的這款電動車續航標稱410公里,實際上冬天冷的時候150公里都到不了,而且全市只有4個充電站,出租車排隊、充電時間長,運營時間少了,收入自然下降。

一位出租車師傅表示,“收入和換車以前比不了,這款車現在充電3、4個小時,天氣好了能跑200公里,天氣不好最多跑100公里。”

司機師傅給總檯央廣中國之聲記者算了一筆賬,在晉中跑出租車平均一小時收入30元,現在每天至少要花3小時排隊充電,收入自然不比以往,如果是兩班倒的司機,一天就要花費6、7個小時充電。“一般情況下,排隊一個半小時,充電兩個小時。以前加氣時排隊5、6分鐘就可以了,兩分鐘就能加滿。”司機師傅說。

當地交通運輸局要求司機籤承諾書

換車只能換指定車型

從去年10月開始,晉中市原有出租車陸續進入報廢期,晉中市交通運輸局指定唯一換領的出租車型號爲晉中本地生產的一款吉利“幾何A”電動汽車。

司機師傅A:當時換車的時候,第一步籤承諾書。我們也反映過這個事情,因爲周邊有很多地方換車都是好幾種車型可以選擇,爲啥我們必須是吉利?但有關部門說吉利是地方企業,只有吉利一款車型,別的沒有。

司機師傅B:換其他的車不能上戶,從外地買的車,上面的計價器和終端都不行。

即便交了全款,司機們發現,本地企業生產的吉利“幾何A”沒貨,需要等1至2個月才能到貨,這期間,司機師傅們一分錢收入也沒有。

當地交通局:出租車經營權是政府賦予

不能隨意選擇

晉中市的出租車都由經營者自費購買,司機們不明白,原來各種車型有的選,爲什麼現在必須購買這唯一的一款車?

總檯央廣中國之聲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根據《晉中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推廣使用地產車工作的通知》,本輪車輛更新個體經營者推薦使用“幾何A純電動車”。

爲何推薦使用變成了強制購買?晉中市交通局辦公室主任張一飛告訴總檯央廣中國之聲記者,在選擇吉利“幾何A”之前,他們邀請了專家和出租車司機代表與吉利廠家進行了座談,而且出租車經營權是政府賦予的,不能隨意選擇。

張一飛:啓動更新工作後,我們組織駕駛員代表召開過一次車型推薦會,就在山西吉利公司。這款車是很多駕駛員代表試乘試駕後綜合比對評選出來的車型,我們聘請了省交通廳、市場監管局、質量部門一起評選。

至於爲什麼必須是吉利,張一飛表示,吉利公司在晉中設有工廠,晉中市要求優先採購。

張一飛:因爲山西吉利公司是本地企業,晉中市委市政府也下過文件要求公交、出租、環衛、公務用車等優先採購地產車。

司機師傅們反映的晉中市1180輛電動出租車只有4個充電站的問題,張一飛也承認的確在規劃上考慮不足,原本當地準備推廣甲醇汽車,之後改成電動出租車,準備時間較短,更多的充電站正在規劃之中。

張一飛:換車前已經出臺方案,當時市裏想發展甲醇汽車,後來隨着出租車報廢的更新週期越來越近,車型就更換成了純電動車型。關於充電站的問題,雖然我是行業主管部門,但全市城區內的充電樁建設的職能不在我們這裏,是城市管理局牽頭,前段時間報市政府常務會,研究剛通過了全市城區公用充電樁的整體規劃。

專家:地方政府無權力這樣做

特許經營不能限制個人選擇自由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爲,地方政府強制要求出租車經營者必須更換某一種指定當地生產的車型,不符合市場經濟改革的方向,政府也沒有權力這樣做。

竹立家:地方政府雖然有行政立法權,但立法權必須符合上位法相關的規定,政府的一些特許經營是不能限制個人選擇的自由。

律師:地方政府涉嫌違法

司機可舉報或起訴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鵬認爲,地方政府要求當地出租車經營者只能購買一款車型且必須在指定地點購買,已經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單純的“推介會”並不能成爲其指定車型的依據。司機可以向反壟斷機構舉報或者通過行政訴訟起訴當地政府。

張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5章第32條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相關公共職能時,不能濫用行政權力,妨礙商品在不同區域之間的自由流通。如果行政機關限制只購買本地的某一品牌汽車,那顯然是利用了行使職權來阻礙其他品牌或是其他地域的車輛進入該地域出租車市場,因爲法律並沒有授權政府可以以支持本地某一品牌產品來限制其他品牌的商品進入當地市場。

來源:中央廣電總檯中國之聲

責任編輯:武曉東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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