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黑龍江省出臺新規 嚴管進口冷鏈食品追溯鏈條

爲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發揮黑龍江省進口冷鏈食品追溯平臺(以下簡稱“黑龍江冷鏈”)作用,督促引導全省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規範使用追溯平臺,1月20日,黑龍江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印發《黑龍江省進口冷鏈食品追溯平臺使用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各市(地)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中省直各有關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規定》提出,“黑龍江冷鏈”是全省進口冷鏈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務平臺,全程記錄進入黑龍江省的進口冷鏈食品的追溯信息,對進入黑龍江省進口冷鏈食品實行全鏈條信息化追溯。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在“黑龍江冷鏈”微信公衆號上進行註冊,並如實錄入其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對不準確、不完整的信息,應及時修改完善。

《規定》要求,從國外直接進口或從省外採購進口冷鏈食品進入黑龍江省的生產經營者,應在“黑龍江冷鏈”上傳進口冷鏈食品的品種、數量、來源、流向等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有效、完整準確,對相關產品進行賦碼操作,粘貼於冷鏈食品產品外包裝明顯處。

《規定》強調, 各級檢查監督部門依職責分工對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用“黑龍江冷鏈”開展指導檢查、監督,未應用“黑龍江冷鏈”上傳產品追溯信息的進口冷鏈食品不得在黑龍江省生產經營。

黑龍江省進口冷鏈食品追溯平臺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爲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發揮黑龍江省進口冷鏈食品追溯平臺(以下簡稱“黑龍江冷鏈”)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有關文件,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黑龍江冷鏈”是全省進口冷鏈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務平臺,全程記錄進入黑龍江省的進口冷鏈食品的追溯信息,對進入黑龍江省進口冷鏈食品實行全鏈條信息化追溯。

第三條,在黑龍江省從事進口冷鏈食品進口貿易、倉儲運輸、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生鮮電商、餐飲服務等相關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具有進口冷鏈食品交易業務的集中交易市場和第三方冷庫開辦者(指僅從事貯存服務),統稱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

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在“黑龍江冷鏈”微信公衆號上進行註冊,並如實錄入其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繫方式、冷庫地址等基本信息,並按平臺提示上傳相關證照。在省內有多個冷庫的應當全部登記。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對註冊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對不準確、不完整的信息,應及時修改完善。

第四條,從國外直接進口或從省外採購進口冷鏈食品進入黑龍江省的生產經營者,稱爲黑龍江首站經營者。黑龍江首站經營者應在“黑龍江冷鏈”上傳進口冷鏈食品的品種、數量、來源、流向、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報告、預防性消毒證明、承運車輛等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有效、完整準確。

第五條,黑龍江首站經營者應在“黑龍江冷鏈”對相關產品進行賦碼操作,並打印電子追溯碼,粘貼於冷鏈食品產品外包裝明顯處。經過首站賦碼進入市場後,下游的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通過掃碼方式便捷上傳產品收發貨等追溯信息。

第六條,直接面向消費者的銷售終端,只在“黑龍江冷鏈”上對進口冷鏈食品來源信息進行確認,暫不需錄入銷售去向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時,應在進口冷鏈食品銷售櫃檯明顯處加貼“黑龍江冷鏈”電子追溯碼。廣大消費者可通過“黑龍江冷鏈”微信公衆號掃碼查詢該產品的來源、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報告、預防性消毒證明等信息。

第七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應當督促、組織市場內從事進口冷鏈食品業務的生產經營者在平臺註冊,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並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第八條,各級公安、海關、衛健、工信、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市場監管等檢查監督部門在屬地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依職責分工對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用“黑龍江冷鏈”開展指導檢查、監督。

“黑龍江冷鏈”爲檢查監督部門提供端口。檢查監督人員在其監管區域內可行使相應的查詢權限,通過“黑龍江冷鏈”監管端,可以獲知其管轄區域內所有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信息;通過手機中“黑龍江冷鏈”微信公衆號掃描任何一種產品的電子追溯碼,即可獲知該產品在監管區域內全部交易過程信息。

第九條,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嚴格保守企業的商業祕密,不得將自己用於追溯管理的移動通信設備借給他人使用或幫助他人進入“黑龍江冷鏈”獲取相關信息;不得擅自對外擴散通過“黑龍江冷鏈”獲得的各類信息,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黑龍江冷鏈”的開發單位在黑龍江省提供追溯平臺服務所產生的追溯信息及相關所有數據信息的所有權歸黑龍江省政府所有,不得對外銷售、傳播及進行與“黑龍江冷鏈”運行無關的使用。在服務中獲得的由政府部門提供的有關資料信息和電子文檔,僅應用於“黑龍江冷鏈”開發建設,不得外傳,不得使用與“黑龍江冷鏈”運行無關的任何事項。否則,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無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報告、預防性消毒證明,且未應用“黑龍江冷鏈”上傳產品追溯信息的進口冷鏈食品不得在黑龍江省生產經營;第三方冷庫開辦者未在“黑龍江冷鏈”註冊,不得從事進口冷鏈食品貯存業務。

第十二條,檢查監督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督促引導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規範使用“黑龍江冷鏈”,對違反本規定生產經營進口冷鏈食品違法行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黑龍江冷鏈”由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設立和維護。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朱學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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