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經濟日報】;

近年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大類資產配置、長期資金管理、固定收益投資等方面影響力逐步提升,已成爲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力量。自2003年首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以來,經過10餘年發展,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目前已設立28家機構,受託管理保險業超過70%的資金,資產管理規模近15萬億元。

爲加強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監管和分類監管,促進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合規穩健經營,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中國銀保監會近日發佈《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簡稱《辦法》)——這意味着保險資管業進入分類監管時代。

保險資管公司差異化特徵明顯

“一方面,目前保險資管公司在機構性質、管理風格、受託規模、投資能力以及市場化程度等方面,差異化特徵明顯;另一方面,以風險爲導向的分類監管,既是國際上較爲成熟的金融機構監管措施,又已在我國金融市場積累了10餘年實踐經驗。”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吸收借鑑國內外金融機構分類監管經驗做法,建立實施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制度,並根據評級結果,在市場準入、業務範圍、產品創新、現場檢查等關鍵領域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和較強可操作性。

事實上,從2006年開展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開始,監管部門相繼推出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制度,並隨行業發展不斷優化完善,取得積極成效。

“對於保險資管行業來說,通過監管評級,既能避免過去混同監管帶來的成本增加等問題,又能清晰確定監管重點,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率,且有利於促進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防範風險、合規經營和規範發展。”華安財保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賀鵬飛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舉還能形成正向激勵,推動公司主動對標行業標準和標杆公司,強化合規經營意識,增強內生髮展動力,促進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專注主業和特色,優化業務結構,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分類監管助力行業穩健經營

此次《辦法》評級指標體系選取了公司治理與內控、資產管理能力、全面風險管理、交易與運營保障以及信息披露5個維度,覆蓋了公司治理和業務運作的各流程環節。其中,結合資產管理業務特點,設置公司治理與內控維度指標,從決策授權、防火牆設置、關聯交易和內部控制等方面,全面評價公司治理有效性,防範內部制衡失效和利益輸送等重點風險。

與此同時,《辦法》強調設置資產管理能力維度指標,制定定量和定性標準,引導行業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發揮大類資產配置能力和特長,開展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此外,加強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建設,全面風險管理維度指標堅持全面性、獨立性、透明性和公平性原則,通過強化風險治理架構、風險制度流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等要求,督促行業樹立審慎經營理念,加強風險管控。

在提升交易與運營保障效率方面,《辦法》提出,優秀的資產管理機構需要具備強大的綜合實力,交易運營能力建設、信息治理及信息技術系統對投資管理業務發揮着重要的支持作用。交易與運營保障維度指標參考行業最佳實踐,從交易運營組織架構、制度流程、效能評估、信息系統等方面,提出科學的評價標準,引導行業建立安全高效的交易運營保障體系。同時,對信息披露的規範性和及時性提出較高要求。信息披露維度指標從制度建設、監管報告、客戶告知、公開披露等方面,引導公司完善信息披露機制,準確、及時、完整披露有關信息。

重大風險事件事故“一票否決”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評分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以“賦分制”打分,滿分爲100分,5個維度指標分別爲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同時,監管機構在監管評級得分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情況,按照調整項明細對評級情況進行修正,形成監管評級結果。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劃分爲A、B、C、D四類機構,明確分類結果是衡量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據。

針對調整項指標設置問題,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一方面,對於被監管機構採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被交易市場及自律組織採取紀律措施的機構相應扣減一定分數,對於出現特別重大風險事件的機構實行“一票否決”,直接定爲D類;另一方面,將業外資質、資產管理規模、服務業外資金、單位管理資產利潤率等列入加分項,鼓勵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公司和“專而精”“小而美”的特色經營公司發展。同時,對於積極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開展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等綠色投資,對行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機構酌情予以加分。

賀鵬飛認爲:《辦法》對於原來管理能力較弱的保險資管公司如何進行規範化管理,提升資產管理與風控能力、整體市場競爭力等均具有實踐意義。能力強的公司能夠以此爲契機樹立行業標杆,發揮標杆效應,在保險資金價值投資、支持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優勢。同時,《辦法》使保險資管行業與業外資管行業具備橫向可比性,有助於更好地挖掘保險資管機構優勢,發現短板,對提升行業整體資管能力具有借鑑意義。

接下來,監管層對於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強的公司,將以非現場監管爲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通過會談和調研等形式,掌握最新的風險情況,在市場準入、業務範圍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對於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弱的公司,將給予持續的監管關注,在業務上做“減法”,必要時依法採取暫停業務資格、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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