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三門峽中院環境資源庭審理的一起租賃合同糾紛系列案中,某公司否認和張某某等三人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係,同時否認有欠付租賃費用。

然而,經法院審理查明,該公司在另一起合同糾紛案中,認可了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張某某等人的機械設備,並欠付租賃費用。爲證明確有其事,該公司還一併提交了張某某等人機械費用匯總表和入庫單、付款明細表等材料。

對於當事人前後陳述自相矛盾,公然在法庭玩“小動作”,法院經審查認爲,該公司基於不同的訴訟目的前後陳述不一致且自相矛盾,沒有做到誠信訴訟,嚴重損害了訴訟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權威,根據相關法條規定,決定對該公司罰款15萬元。

此外,三門峽中院還對在另案中擔任該公司代理人,而在本案中擔任某裝飾公司代理人的律師李某不完整不客觀的陳述行爲,予以訓誡。

(原題爲《法庭上虛假陳述 罰款1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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