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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標題:標題:《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出臺 備付金全額交存至央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 

1月22日,央行官網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起設置6個月過渡期。同時,《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廢止。

建立備付金監督管理體系 據悉,《辦法》規範了備付金集中交存後的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業務,進一步細化了備付金存放、使用、劃轉規定,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相應備付金管理職責,設定了客戶備付金違規行爲處罰標準等。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與原備付金辦法相比,此次《辦法》主要明確了五個方面:一是規定備付金全額集中交存至人民銀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二是規定客戶備付金的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三是《辦法》詳細規定了備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資金劃轉的範圍和方式,明確了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四是《辦法》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各方對於客戶備付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五是《辦法》增加備付金違規行爲處罰條款。

對於備付金監管職責的劃分,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建立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組成的備付金監督管理體系。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管理,並開展檢查。清算機構對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中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監督,監測相關風險。備付金銀行對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監督,監測相關風險。

優化三類特定業務賬戶管理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還優化了對跨境人民幣支付、基金銷售支付和跨境外匯支付賬戶的規定: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可以選擇1家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開立1個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確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選擇1家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開立1個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作爲備用賬戶;從事基金銷售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可在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開立1個基金銷售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原則上可以選擇不超過2家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每家銀行可開立1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此外,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還指出,《辦法》對集中存管工作進行了部分調整,明確了存管責任、流程,主要變化有:在央行集中存管之外,允許支付機構將備付金交存至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可爲支付機構提供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存管等服務;對開展跨境支付、基金銷售支付的支付機構,在央行集中存管賬戶之外,允許開立相關的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允許支付機構通過清算機構辦理客戶備付金劃轉,但劃轉應基於合作產生的真實交易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進一步明確了央行及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支付機構等機構的職責和義務,細化了備付金賬戶管理、使用與劃轉等流程和要求;設定備付金相關違規行爲處罰條款,防範挪用、借用、佔用客戶備付金,壓實相關機構和人員責任。

支付機構間不得相互開放支付業務接口 隨着支付業務的發展,特別是隨着條碼支付等新興支付產品的興起,支付機構間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現了支付機構間的備付金互轉。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爲滿足市場發展需要,已對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進行了規範。《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之間的合作應當符合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支付機構之間因合作產生的、基於真實交易的客戶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清算機構辦理,支付機構應當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實際發生的材料。同時,爲提高交易透明度,防範資金風險,明確規定支付機構間不得相互直接開放支付業務接口、不得相互開立支付賬戶,以及由此進行客戶備付金劃轉。

董希淼表示,《辦法》在加強客戶備付金存管的同時,適當調整和細化相關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對特定情景下的業務進行彈性安排,有助於更好地滿足市場需求,提升用戶體驗。同時,《辦法》專設一章“罰則”,明確客戶備付金存管違規違法行爲的處罰,有助於增加威懾力,提升央行權威。總之,《辦法》堅持與時俱進精神,體現了央行對支付服務市場“嚴監管”和“強服務”的統一,有助於促進支付機構健康穩健發展,增強支付服務市場活力和競爭力。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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