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募指數基金迎規範: 標的指數運行時間、流動性指標適當放寬

相比徵求意見稿,新規適當放寬擬開發指數基金標的指數發佈時間和適當降低成份證券流動性的要求。

指數基金規範運作正變得有規可循。

1月22日,證監會正式發佈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 ——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具體而言,《指數基金指引》共十三條,主要對管理人專業勝任能力、標的指數質量、指數基金投資運作、ETF及聯接基金特殊監管要求等進行規範。在此之後,滬深交易所也於當日配套發佈了《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開發》(簡稱《指數基金開發》)。

有北京地區公募基金從業人員表示,指數基金指引及相關配套規則文件的出臺,對基金的運作和新開發指數的指標做了詳細規定,將進一步規範產品開發,指數產品佈局思路也或將隨之改變。

規範產品註冊、持續運作要求

近年來,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ETF)和上市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指數型LOF)爲代表的交易所基金市場規模增長較快,產品日益豐富,已成爲各類投資者資產配置的重要工具和資本市場重要參與力量。

招商證券統計顯示,截至2020年末,全市場共有1109只指數基金,合計規模14760.8億元,佔公募非貨幣基金產品合計規模14%左右。被動股票指數基金數量、規模均佔指數基金總量的2/3左右,被動股票指數仍是指數基金主要賽道。

證監會方面也指出,近年來,公募指數基金髮展較快,在發揮資產配置工具屬性、推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服務財富管理、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個別指數基金也暴露出忽視標的指數質量等問題,需相應完善風控機制。

爲此,《指數基金指引》一方面在產品註冊環節,強化管理人專業勝任能力和指數質量要求。另一方面在產品持續運作環節,聚焦投資者保護與風險防控,強化產品規範運作。

具體而言,《指數基金指引》明確了基金管理人在人員配備、制度、技術系統等方面的底線要求,壓實管理人在各業務環節的職責。同時,新規也嚴控指數質量,以指數“市場代表性強、流動性好、透明度高、具備可持續性”爲目標,對指數成份證券選取、指數編制等提出原則性要求。

除此以外,在產品運作環節,證監會強調堅持指數基金被動投資定位,規範非成份證券等投資。並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健全指數成份券出現重大負面事件的應急調整機制,基金法律文件中明確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等情況下的應急處置安排,充分揭示潛在風險。值得一提的是,爲降低投資者成本,《指數基金指引》還明確新產品的指數使用費由管理人承擔。

標的指數發佈時間放寬至6個月

在證監會新規下發的同時,滬深交易所也在強化指數基金上市交易、標的指數具體規範等方面的自律管理職責。

其中,《指數基金開發》即要求指數基金在上市前完成建倉,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約定,體現指數基金跟蹤指數的基本特徵。

而在新開發指數基金的限制性條件上,《指數基金開發》規定,基金管理人擬開發指數基金並在滬深上市交易的,標的指數的成份證券數量不低於30只,且標的指數的單一成份證券權重不超過15%且前5大成份證券權重合計佔比不超過60%。

華西證券金融工程分析師張立寧即表示,上述兩條限制性條件旨在降低指數波動風險。因爲隨着股票數量的減少,指數會集中於某個細分行業或細分主題,指數走勢波動可能會加大,個別權重股對指數的影響也會加大。對於權重股的限制則可以避免少數股票對指數產生太大影響。

“目前大部分已發佈的可投資性指數對這一問題已有較多考慮。對於股票數量較少,或者存在個別市值過高股票的指數,一般要求個股的權重上限爲10%或15%,基本符合指引要求。”張立寧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徵求意見稿,《指數基金開發》還適當放寬擬開發指數基金標的指數發佈時間和適當降低成份證券流動性的要求。

具體而言,在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中,新開發指數基金成份證券過去1年的日均成交金額應位於其所在證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新發布的《指數基金開發》中則爲成份證券加上了“權重佔比合計90%以上”的限制條件。

張立寧即指出,目前已發佈的可投資性指數多數剔除成交排名靠後的股票。由於市值與成交金額一般爲正相關,因此也可以看做另一種形式的流動性篩選。“如果在指數編制規則中新增流動性篩選條件,一般來說不會對指數走勢有太大影響,因爲低成交金額股票的權重一般也較低,剔除後對指數影響有限。”

上交所此前也表示,考慮到債券指數基金通常採用抽樣複製策略,不對債券指數成份證券流動性作具體要求,即不用符合上述成份證券要求。

另外,徵求意見稿中還要求新開發指數基金髮布時間不短於1年。而在正式版文件中,發佈時間則被改爲“不短於6個月”,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指數基金,其指數發佈時間要求可適當放寬。

“這也是監管考慮了新發基金的實際問題,如果標的指數發佈滿1年後再發行基金產品,或對基金管理人的產品長期佈局能力、對指數設計的前瞻預判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上述公募基金從業人士表示,但監管依然保留了“6個月”的最短時限,未來基金公司佈局ETF等指數產品可能會綜合考慮長期前景較好的品種。

不過,考慮到寬基股票指數具有相當市場代表性和重要性,不適用上述要求,但滬深交易所表示,爲防範極端情況下的風險,寬基股票指數單一標的指數成份股權重原則上不超過30%。

(作者:滿樂 編輯:張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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