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是經常出現的情形,導致勞動爭議的原因很多,比如:工資待遇、福利等。那麼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怎麼辦,用人單位怎麼處理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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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怎麼辦,用人單位怎麼處理勞動爭議?


江蘇和舟律師事務所王凱旋律師解答:

用人單位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有下列解決途徑:

1、協商。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發生糾紛可以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解決。

3、仲裁。糾紛當事人可以向縣(區)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訴訟。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第79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江蘇和舟律師事務所王凱旋律師解析: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下列情形依法另行計算:

①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③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需要說明的是,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應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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