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即將施行,對普通人影響最大的莫過於“人生大事”,即結婚制度。此次《民法典》對結婚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根據《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 未到法定婚姻。

【輕舟律視界-婚姻律師解讀】:該條款將原《婚姻法》規定的情形之“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刪除。換言之,從明年1月1日起,不管是否患有疾病,法律都允許結婚。《婚姻法》並未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出明確規定,但根據《母嬰保健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以下三類,①指定傳染病②嚴重遺傳性疾病③有關精神病。《民法典》刪除該情形,【輕舟律視界】認爲這是一種進步的表現。

關於婚姻無效的三種情形的分別解讀:

第一, 重婚會導致婚姻無效,僅指重婚的這一份婚姻是無效的,不影響原合法婚姻的效力。重婚是構成犯罪的,重婚罪有2種形式,對於已婚者和單身者有所不同。重婚罪改天我們單獨作爲一個專題來聊,今天就點到爲止。

第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是指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那麼什麼是直系血親,哪些由屬於旁系血親呢,看完下面的圖片,一目瞭然。

【說明1】直系血親是指父母子女之間、祖孫之間等一切直系血親,不受代數限制。

【說明2】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甲與兄弟姐妹、表(堂)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旁系血親的計算方法:找出二者共同血緣的源頭,以代數最高者爲旁系血親的代數。例如,如圖所示,甲與姑表兄弟姐妹的共同血緣在甲的祖父母,則甲與祖父母爲三代,姑表親兄弟姐妹與甲的祖父母也是三代,則甲與姑表兄弟姐妹爲三代旁系血親。姑表兄弟姐妹的女兒(即甲的表侄女),他們的共同血緣依然是甲的祖父母,但表侄女與祖父母屬於四代直系血親,那麼甲與表侄女就爲四代旁系血親,超出了法律規定三代以內,不再屬於禁止之列。

第三, 未到法定婚齡這一點與原《婚姻法》沒有變化,即男不早於22週歲,女不早於20週歲,並刪除了“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的規定。有網友諮詢,那男的就早於22,女的也早於20歲結婚的怎麼辦?注意,此處的“結婚”是不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因爲早於法定婚齡,民政局不會發給結婚證。網友繼續追問,那該怎麼辦?輕舟律師回答:簡單,達到法定婚齡再去領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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