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大修,新增了“缺席审判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的目的很明确,为了惩罚外逃贪官,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评价。“缺席审判程序“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证据得到及时固定,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

缺席审判实际上是例外,与之对应的对席审判(即被告人出庭)才是常态。被告人不到庭就对其作出判决,实际上有侵犯人权之嫌。因此,为了确保这一制度的正确和公正实施,对案件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之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轻舟律视界】解读:

此种缺席审判程序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内,则不能适用。

此种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仅限: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②需要及时审判且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换言之,不是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都能适用该缺席审判程序,只有同时满足需要及时审判、经最高检核准和严重这3个条件,才能适用。

为了保障缺席被告人的权益,刑诉法也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提高管辖级别,由中院管辖。

二、保障知情权,传票和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必须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被告人未依法到案,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三、强制辩护,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四、赋予被告人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也即,除了被告人本人可以上诉,其近亲属也有权上诉。而其他程序中,被告人的近亲属须取得被告人同意后才能上诉。

五、到案后的救济

①审查起诉阶段到案的,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

②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间到案的,报请核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案件;

③法院审理过到案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④裁判生效后到案的,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可见,贪官们以为外逃他国,就能逃避法律制裁、就能高枕无忧的想法落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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