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裏買房,對普通家庭來說,這是一筆很大的開銷。不管是新房(期房)或者二手房,買方都希望自己買的房子是乾乾淨淨的,沒有權利糾葛的。

大家都知道,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就將施行,《民法典》第406條第1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輕舟律視界解讀】此規定屬於全新的規定,法律明確承認了抵押權的追及效力。以前的法律規定,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的,須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抵押人無須再經抵押權人的同意即可轉讓抵押財產,這一方面賦予了抵押人自由處分的權利,但對抵押財產的受讓人來說,卻存在一定的風險。

既然抵押權不受影響,如若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財產拍賣、變賣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因此,明年買二手房的人一定要注意以下2點:

第一、務必查驗所購房屋是否已經設立房屋他項權(即抵押權)。

如何查驗?

1.可以讓房屋中介代辦;

2.自行前往房管局查驗,去之前別忘記先向房管部門諮詢需要攜帶的證件、材料等。

若查到該房屋設定了抵押權怎麼辦?放棄購買或者要求賣方在合理期限內解除權利負擔。

第二、務必查驗所購房屋是否已經設立居住權。

居住權也是《民法典》的全新規定,居住權的設立須登記,至於向什麼登記機構登記,因《民法典》還未生效,登記機關還不明確。《民法典》生效後,司法解釋必將對此作出細化。

居住權設立期間,居住權人享有居住該房屋的權利,買房人肯定不希望自己的房子住着其他人,如此一來,糾紛必然出現。

所以,明年起,買二手房查驗這2點就變得非常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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