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稅2021年新規定來了!《關於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滬財發〔2020〕18號),自2021年1月28日起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關於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

滬財發〔2020〕18號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1〕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居民家庭住房套數和麪積的計算問題

居民家庭住房套數爲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範圍內擁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簽訂購房合同的住房)。

兩個或兩個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擁有或購買住房的,均應計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數,並根據各自擁有住房的份額,分別計算家庭住房面積。

二、關於本市居民家庭問題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家庭。

三、關於計稅價格的核定問題

試點初期,應稅住房的計稅依據爲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住房交易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覈定其計稅價格,房產稅則按應稅住房計稅價格的70%計算繳納。

四、關於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應稅住房應納房產稅稅額的計算,即:

應納房產稅稅額=新購住房應徵稅的面積(建築面積)×新購住房單價×70%×稅率。

五、關於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稅住房面積的合併計算問題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該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戶口在該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內的,可併入該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計算免稅住房面積。

對已併入居民家庭計算過免稅住房面積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重複計算免稅住房面積。

上述“無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各自所屬的家庭在本市範圍內無住房。

六、關於本市居住證問題

本市居住證是指《上海市居住證》。

七、關於部分個人住房的稅收減免問題

對部分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稅,具體包括:

1、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徵收或拆遷而購買或取得的住房。

上述住房超出國家及本市有關房屋徵收或拆遷的補償標準的部分,應按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確定房產稅徵免面積。

2、本市農村居民通過宅基地置換試點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關於申報納稅期的問題

應稅住房房產稅按年計徵,並於當年的12月31日前辦理申報納稅。納稅人在年度中發生應稅住房權屬轉移的,其尚未繳納的房產稅稅款,應當在轉移時申報繳納。

九、關於相關信息變化的處理問題

居民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化,涉及應稅住房房產稅納稅事項調整的,可向應稅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並重新辦理房產稅納稅信息的申報、認定,從稅務機關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納稅。

十、關於本市房產稅試點的工作機制問題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財政、稅務、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資源、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組成的房產稅試點工作機構,推進房產稅試點工作。

各區應當參照市政府的工作機制,成立相應的房產稅試點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區稅務局。

十一、本通知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房屋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解釋。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執行。

解讀材料

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據《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有效期的規定,原《關於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將於近日到期,經評估需繼續實施。

但由於稅務系統機構改革,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已合併,原《通知》中“地稅機關”的表述不宜繼續使用。

另外,本市所有縣級行政區已於2016年7月調整爲市轄區,有關表述也需相應調整。

因此需對原《通知》重新發文。

二、《通知》主要變化

重新制定的《通知》僅對其中涉及稅務機關及區縣的表述進行了調整,文件名稱、文件主要內容,均與原《通知》一致,未發生變化。

三、《通知》實施期限

《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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